各设区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省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加大防范力度,完善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强降水、洪水、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