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现将2011年全省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如下:
一、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批复结案和责任追究情况
2011年全省共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5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3起),其中:煤矿事故4起,非煤矿山事故4起,烟花爆竹事故1起,建筑施工事故1起,道路交通事故13起,其他事故2起。
截止到2012年6月5日,25起事故已全部批复结案,其中: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事故16起,83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9个单位和61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9人受到警示训诫;2个单位5人被吊销执照(资质);3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相关法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认真执行事故挂牌督办制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治措施的落实。
(二)各市(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继续深入开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杜绝特别重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较大事故,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的目标和任务。
各市(区)、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批复结案和责任追究情况汇总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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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