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迅速在全省开展燃气热力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735N/2012-00255 发文字号 陕安委发〔2012〕19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12-11-28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迅速在全省开展燃气热力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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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迅速在全省开展燃气热力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时间: 2012-11-28 17: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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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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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11月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都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严格落实责任,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党的十八大期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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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但从11月15日以后,我省却接连发生了3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11月21日,咸阳市兴平市莽山路福瑞花园小区发生天然气采暖锅炉房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这些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教训非常深刻,社会影响较大。暴露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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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11月22日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结合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省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15日,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燃气热力安全大检查活动。重点对全省各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公共经营场所以及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燃气热力取暖及生产安全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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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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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城市燃气热力检查内容:重点检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燃气安全应急预案;是否配备安全设备、人员和车辆;燃气行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是否有检查记录和宣传资料;是否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是否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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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辖区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私充滥装、倒气倒罐等违法经营行为。单位燃气用户是否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是否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经培训合格的用气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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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各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管网特别是压力容器等,是否存在超期服役、带病运行现象,设备和管网是否及时更换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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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特种设备检查内容:重点检查燃煤、燃气供暖锅炉安装放置是否符合要求和规定,是否在检验周期内运行,有无办理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健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定期校验并灵敏可靠;锅炉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锅炉使用单位8项安全管理制度及6种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常压锅炉带压使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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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电梯是否在检验周期内运行,有无办理注册登记;电梯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维护保养单位有无资质;维护保养频次、记录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五方通话功能是否正常可靠;应急值班人员是否到位;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健全并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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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公用压力管道建设所用管材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进行了相关监督检验;管线巡回检查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定期检验是否按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健全并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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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大型游乐设施是否在检验周期内运行,有无办理注册登记;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规定进行每日营业前的试运行;维护保养频次、记录是否符合标准;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健全并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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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燃气企业检查内容:对燃气储运企业重点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及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执行到位;是否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审核;各类人员是否接受安全教育并持证上岗;输气场站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安全距离是否满足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要求;管道设施是否经常巡查维护;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齐备并定期检测;管道阴保防腐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检测仪等强制检验设备设施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测检验;管线快速截断、在线监测装置是否可靠;安全监控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是否安全可靠;重要管线穿跨越部位和危险装置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识;灭火器材、消防设施是否配置齐全;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应急机构和物资配置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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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对城市燃气企业重点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及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执行到位;各类人员是否接受安全教育并持证上岗;门站、储配站、加气站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安全距离是否满足生产工艺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等级要求;输配设施是否有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配气管网是否经常巡查维护;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检测仪等强制检验设备设施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测检验;调压站(室、箱)、阀井、表箱是否定期检查,无漏气现象;气瓶充装是否规范,气瓶是否定期检验;自动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是否安全可靠;动火动土、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是否建立作业许可制度,进行风险分析落实安全控制措施;重要部位是否设置安全标识并保证醒目;CNG(LNG)槽车运输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槽车是否装设GPS定位装置;用户安全教育是否到位,入户检查义务是否履行;大型工商业用户燃气设施日常检查维护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健全,抢险队伍、应急物资装备是否配套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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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四)住宅小区环境安全检查内容:已建成的小区采暖设施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规定;小区天然气采暖锅炉是否安装燃气泄漏安全报警装置;是否配备燃气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设施设备是否存在改变性质用途等情况。小区水、暖、电、气等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安全应急预案是否制订,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定期组织协调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单位对物业区域内相关线路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司炉工、水暖工(含水处理工)、电工、保安等相关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及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尤其是公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及维护是否有交接记录,是否组织排查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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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五)社区安全文化宣传检查内容:重点检查社区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有无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有无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建立安全管理档案;是否有组织地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是否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科普教育,有无安全生产宣传展示栏和安全用电、用气、防火标牌标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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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六)城乡居民采暖设施安全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民居、出租屋、建设工地工棚等冬季零散使用煤炉生活、取暖的有无独立烟道,通风设施是否完善,防火灾、防煤气中毒条件是否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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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检查方式及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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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按照企业(社区)自查、市县全面检查、省级抽查的步骤和方式,由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逐级落实检查内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城市燃气储运、经营、热力管网、燃气热力使用以及社区物业管理的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公用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社区安全文化宣传的检查。由省燃气集团牵头,负责对下属各燃气储运企业和城市燃气企业的安全检查。此次检查,由省级行业部门牵头组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省级牵头部门要指导督促检查市、县政府抓好工作落实;市县政府工作要抽调充足的人员参加并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尤其是对城乡居民采暖设施安全检查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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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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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特别是群众居住安全,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科学安排、精心组织、迅速行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设、质监、安监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有针对性的抓好检查督查,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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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落实工作措施,全面组织排查。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检查要有计划、有安排、有方法、有步骤、有措施,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全员参与,发动群众检举报告,群防群治,全面细致查治各种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有登记、要有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确保活动有效开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密组织,对公共经营场所和集中居住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天然气管道和加气、充装气站(点)等进行全面拉网式排查,切实把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事故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将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进行反馈,跟踪督办。各地市将检查结果于12月20日之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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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持续隐患查治,严格复产复工。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在全面开展燃气热力安全大检查的同时,结合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前一阶段隐患查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理部门,要针对前一段时间部分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企业停产停工检修,严格落实复产复工各项规定,加强检查指导,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必须严格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要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跟踪问效和治理销号制度,切实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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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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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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