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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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11月22日10时30分,山东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原油泄漏,抢修时发生爆炸事故。目前已造成48人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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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山东省和有关方面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千方百计搜救失踪、受伤人员,并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故。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踪受伤人员,深入排查控制危险源,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加强检查督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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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结合全省冬季安全工作实际,从即日起利用两周时间在全省开展一次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活动。重点对全省境内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对老旧输油管道、距离生产生活设施、市政管网和居民区较近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加强排查,严防同类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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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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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省辖区内所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涉及城市燃气储配、调压设施、管线及管道工程、液化气储配站、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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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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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1、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重点检查:输送管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是否认真执行;输送管道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是否完善并明显设置,输送管道的定期检测、维护、检修和更新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是否严格执行,管线巡查制度是否认真有效落实,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制定,抢险救援人员、设备和物资是否配备,是否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穿越河道、公路、铁路以及临近公共场所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有无增加巡护频次;输送管道区域地面开挖作业活动时,是否对重要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提出明确书面要求,设置明晰标识,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输送管道有无违章占压和防护距离不足以及各类管道铺设重叠交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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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2、城市燃气管网安全重点检查:管道燃气企业巡查记录是否完善,入户检查是否到位;是否对燃气管线附近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宣传,是否对燃气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已铺设的燃气管线(包括小区)地面警示标志是否埋设到位;燃气管线的三通、四通、转角处是否有警示标志并标明管线走向;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通气;已通气小区是否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入户安检并有记录。瓶装燃气企业站内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相关部门检测并运行正常;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和充装过期钢瓶现象。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燃气管网及阀门、调压设施的设施安全情况和日常巡检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人员、设施的落实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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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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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城市燃气企业要按照明确内容认真组织自查。市、县安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城市燃气管网全面检查。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检查督查。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进行检查。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进行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对城市燃气管网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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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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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思想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组织好此次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大排查活动。市、县安委会要加强对这次大排查活动的组织领导,加强地区协调和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落实,亲自参与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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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城市燃气相关企业要迅速制定详细的排查工作方案,并对排查活动做到定人定责。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精心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有登记、有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确保活动有效开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密组织,对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城市燃气管网进行全面拉网式排查,切实把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事故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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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严格措施,强化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监管,要通过此次大排查活动,进一步摸清管道安全底数,不断强化安全措施,切实改善管道输送安全基础。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科学组织,妥善整改,坚决杜绝发生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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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各设区市安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大排查情况书面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将适时对各市区、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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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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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201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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