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营转非”车辆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735N/2015-00195 发文字号 陕安委〔2015〕10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15-06-15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营转非”车辆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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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营转非”车辆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5-06-15 17: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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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各设区市、韩城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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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为切实加强全省“营转非”车辆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营转非”车辆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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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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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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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全省“营转非”车辆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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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为深刻汲取咸阳淳化“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采取断然措施,强化责任落实,狠抓薄弱环节管控和治理,有效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省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至8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营转非”车辆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现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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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一、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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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重点整治 “营转非”车辆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摸清底数,明确责任落实,集中清理一批非法营运、私自改装、车辆安全状况差等车辆以及驾驶技术不过关的驾驶人员,建立“营转非”车辆监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对“营转非”车辆的安全监管,增强守法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营转非”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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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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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按照5月18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统一部署和省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咸阳淳化“5·15”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精神落实有关整改措施的通知》(陕安委〔2015〕2号)要求,公安、交通运输、教育、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阶段、分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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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一)建立基础台帐,落实户籍化管理(省公安厅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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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公安部门组织对“营转非”车辆进行集中全面检验排查,重点排查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车辆非法改装、不符合安全标准、交通违法未处理等安全隐患。按照“见人见车、一车一档”的原则,对“营转非”车辆逐一落实属地户籍化管控措施,建立专用档案;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梳理近年来注销的客运车辆信息,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比对,对交通运输部门已注销道路运输证,但未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变更使用性质业务的客运车辆,要向客运公司逐车了解车辆购买人及联系方式,落地追查,并将车辆信息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对使用达到距报废年限一年的,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绝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行政区域。(7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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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二)明确专用标识,严禁转让租用(省公安厅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安全监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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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客运、旅游单位企业严禁租用“营转非”车辆进行运营,严禁将运营车辆租用于非法活动;严禁学校借用、租用“营转非”车辆;单位公勤客车严禁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安部门要对“营转非”客车发放专用标识,标明车辆为 “营转非”客车,提示禁止非法营运,注明交警举报电话,在车辆尾部、右侧分别粘贴或者喷涂标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到期下线大客车的处置严格审核把关,对处置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和完善相关台账和档案。(7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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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三)加强路检路查,严查违法非法行为(省公安厅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安全监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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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公安部门要集中排查单位公勤车、校车、外省转入本省的非运营车辆和客运经营期限到期下线但未到报废期的“营转非”车辆。车辆安全状况达不到技术要求的,禁止上路行驶,并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车辆有非法经营行为的,要移交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车辆用于接送学生的,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关口、重点时间段、重点路段的路检路查,严厉查处“营转非”客车超员、超速、未定期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道路管控力度。(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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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四)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专项整治(省质监局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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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质监部门要严把车检机构准入关,严格规范车检机构审批程序、严格从业人员资质审查,进一步强化车检机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程序、检验标准。各地要立即组织质监等部门对辖区内车检机构的审批流程、从业人员资质,以及出具的“营转非”客车、重型货车、客车及校车等重点车辆检测结果进行复核,对审批程序不全,以及从业人员资料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一律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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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公安交管部门和质监部门要加强协调,采取联网监查、明察暗访等手段,加强对车检机构的监督检查。经鉴定,死亡交通事故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将严格倒查车检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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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五)建立“营转非”车辆管理长效机制(省公安厅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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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营转非”车辆的管理,研究制定我省“营转非”车辆管理办法,对“营转非”车辆的管理、使用、路检、检验、处罚、报废等环节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并会同质监部门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营转非”车辆安全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从事非法营运的“营转非”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严从重处罚。车辆属于正常状态的,允许非经营性运输并跟踪管理;对逾期未检、违法行为或事故信息未处理等情形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凡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使用年限的要一律强制报废。(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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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六)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省公安厅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安全监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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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公安部门要组织对个人名下“营转非”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开展集中交通安全教育,通报事故案例,并发放书面告知书,告知其严禁从事营运活动并确保车辆符合技术标准要求。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要督促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外借、出租车辆。(7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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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对“营转非”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在集中进行教育的同时,要充分利用短信和微信平台采取“点对点”的宣传和教育,经常性地开展警示、提醒;对查处的“营转非”车辆要及时进行媒体曝光,并列入车辆管理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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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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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一)高度重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伤亡惨重,教训深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强化措施,集中力量落实专项整治任务,确保整治工作不留死角、没有盲区,全面覆盖,扎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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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二)严密组织,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上下联动和互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属地分级监管要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把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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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三)落实责任,严格督导检查。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督查组深入基层检查督查,省安委办将组织开展督导督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检查签字制度,建立健全事故责任倒查机制,确保各项责任、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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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四)广泛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区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营转非”车辆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做好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鼓励“营转非”车辆所有人和单位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积极预防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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