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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n\t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明电《关于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16号)精神,国务院安委办将组成16个督查组于7月下旬至8月下旬对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落实《关于深入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14号)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为确保督查工作顺利开展,严防各类粉尘爆炸事故发生。现就本次督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n\t一、督查内容
\n\t(一)政府层面
\n\t1、检查国务院(安委办明电〔2015〕14号)文件传达贯彻落实情况。
\n\t2、省级政府是否细化部署了辖区内的大检查工作,是否组织开展了暗查、抽查、检查。
\n\t3、市、县级政府对辖区内粉尘作业场所是否安排开展全覆盖检查,是否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对于存在不同隐患的企业,是否取得了限期整改、停产整改和取缔关闭的阶段性实效。
\n\t(二)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
\n\t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14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陕安委办〔2015〕31号)中明确的检查内容和本通知附表中相关内容进行督查。
\n\t二、时间安排
\n\t 2015年7月25日至8月25日。
\n\t三、督查组成员
\n\t 由环境保护部为组长单位,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第三督导组负责督查我省。
\n\t四、有关要求
\n\t 1、各级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及粉尘涉爆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结合我省年初安排的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认真组织全面开展好本地区的自查自纠,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的监督检查。
\n\t 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14号)和我省《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陕安委办〔2015〕31号)精神,开展阶段性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力促尽快整改到位。
\n\t 3、10-11月,我省将对各市区全年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全面督查验收,对工作拖沓、组织不力、成效差的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对消极应付、隐患整改不力、仍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纳入“黑名单”,限制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n\t 4、各市区安委办接此通知后,务必于27日下午17:00时前将本市区贯彻落实(安委办明电〔2015〕14号)和(陕安委办〔2015〕31号)精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阶段性工作总结报省安委办,以便及时汇总向国务院督查组汇报。
\n\t 11月初,各市区安委办务必将今年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情况总结及本文件附表1-4报送省安委办。
\n\t 联系人:李远卫
\n\t 电 话: 87292903 传 真:872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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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情况表
2、粉尘作业场所检查情况表
3、粉尘作业场所检查情况汇总表
4、彩色粉尘使用场所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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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n\t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