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735N/2010-00198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135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10-07-26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 关键词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0-07-26 17: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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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7年《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省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批没有执行安全“三同时”程序的建设项目通过严格执法得到了纠正,全省大中型新建项目执行安全“三同时”制度走上了正轨,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安全“三同时”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一些地市在安全“三同时”审查工作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安全审查把关不严、审查专家专业偏差较大、安全法规标准执行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陕安监管发[2007]110号)中关于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相关条款的要求认真执行,确保建设项目从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各环节都能按要求严格落实相关安全标准、规范。

二、对《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的要求执行;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三、加油站的安全“三同时”审查,按照《关于对宝鸡市安监局〈加气站加油站是否需进行试运营的请示〉的回复函》(陕安监管函〔2009〕271号)文件精神,各市(区)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可不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其他程序仍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开展联合审查,不断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行为。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执行《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通知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参加;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通知省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参加;省或市(区)组织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通知相关市(区)或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会议前,应提前2天将相关安排告知参加审查会议的其它安全监管部门,以便及时派员参加。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参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会议时,应从专家库中选聘懂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工作业务,并且具有一定工作责任心的专家,不得聘请跨专业和不熟悉审查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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