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掘施工队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735N/2011-00101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1〕55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11-04-21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掘施工队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 关键词

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掘施工队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1-04-21 10: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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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和陕政发[2010]3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聘用采掘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采掘施工单位备案管理制度

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聘用采掘施工单位时,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经核查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采掘施工工作。经备案后的采掘施工队对承接项目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未提交采掘施工队备案申请并完成备案程序的,负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二、备案程序

(一)备案材料由采掘施工单位提供,矿山企业审查提交。

(二)在中省属企业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采掘施工(包括采掘、爆破、运输)的单位须在省安监局备案。在其他企业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采掘施工(包括采掘、爆破、运输)的单位备案由各设区市安监局确定。

(三)中央在陕矿山企业聘用采掘施工单位时,应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备案。并将备案登记抄送市、县安全监管局。省属集团公司所属矿山企业聘用采掘施工单位时,由矿山企业报集团公司签署意见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备案。并将备案登记表抄送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和集团公司。

(四)其他矿山所聘用的采掘施工单位备案办法由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参照此通知执行。

三、备案材料

(一)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二)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采掘施工单位的爆破作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采掘施工单位派出的项目经理部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经理部的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2、项目经理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特种作业证复印件;

3、项目经理部使用危险性较大设施设备及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须矿山企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监督管理

(一)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更换、新聘采掘施工单位时,均须提交采掘施工单位备案材料。

(二)原则上一个生产系统只允许一支采掘施工单位(或项目经理部)承担作业。严禁采掘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分包。严禁采掘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严禁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严禁未按规定培训的员工上岗。

(三)施工合同完成或解除后,矿山企业应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集团公司报告,及时撤销备案。

(四)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规定,采掘施工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令停产整顿3个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令停产整顿6个月。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矿山企业解除施工合同、取消施工资格。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程序仍按《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整改复查程序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7〕27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市(区)各单位一是要充分认识加强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探索和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二是要将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实行统一协调、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三是要建立考核激励淘汰机制,对完成任务好、安全保障措施严密的要予以鼓励,对降低安全条件、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一律予以解除协议合同。

附件:中省属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掘施工队备案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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