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735N/2011-00162 发文字号 陕安监发〔2011〕140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11-12-20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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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的通知

时间: 2011-12-20 16: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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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决定。这一规定取代了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继续加强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即原设立安全审查)实行省、市两级审查,审查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由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验收的其他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由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程序,仍按《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三、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联合审查,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0]135号)的有关规定。四、加油站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继续按照《关于加油站改、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1〕122号)规定执行。《关于对宝鸡市安监局<加气站加油站是否需进行试运营的请示>的回复函》(陕安监管函〔2009〕271号)中的有关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终止执行。五、加气站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应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的安全条件审查(即原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并严格执行《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本《通知》精神,由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关于加强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7〕148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终止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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