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衔接工作
从2012年1月1日起,省局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业务,有关许可事项交由市、县安全监管局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各市、县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做好与省局行政许可办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衔接工作,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的配套政策未出台前,仍需按照现行规定和程序受理、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申报材料,并颁发许可证。此前,由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未满的,仍视为有效。
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条件
(一)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及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9〕59号)等精神,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
(二)省安全监管局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中的补充规定继续执行:
1、2011年9月1日以后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通过三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2、成品油无仓储批发企业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是纳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延长石油集团等国有大公司统一管理,并应提供以上公司出具的安全责任承诺书。
3、新建加油站、一级加油站、油库、剧毒品库,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时必须100%进行现场许可核查;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时,现场抽查比例不应低于当期申请企业总数的30%,并在网上申报资料中附有相应的核查意见。
4、对于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因故停止经营且在许可证到期时没有或者无法履行换证手续的,再次重新经营时,应重新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且依据相关标准、规范,组织专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现状验收,验收合格意见应在网上申报资料中显示。
5、新建加油站,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服务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周边加油站,以及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的加油站,必须加装阻隔防爆材料,其阻隔防爆材料验收报告应在网上申报资料中显示。
6、成品油有仓储批发企业经营场所与仓储设施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应提供仓储设施所在地安全监管局现场核查意见。
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市(区)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制度、程序、细则和要求,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并接受省安全监管局的监督指导。
三、继续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置,建立本质安全型企业
(一)继续做好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继续大力推广阻隔防爆技术,确保加油站运营安全。
(二)针对特定场所、特殊空间加油站点的不安全状况,推广橇装式汽车加油装置。认真执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行橇装式汽车加油装置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1〕31号)、《关于下发橇装式汽车加油装置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供资料目录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1〕65号)等要求,做好橇装式汽车加油装置的行政许可工作。
(三)先进适用的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措施、新方法的推广工作,统一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查备案。未经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介入。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行政许可情况报送工作。各市(区)安全监管局须在每月5日前按附表(见附件)要求,向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上报上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工作继续在陕西省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网上进行,省安全监管局将对各市、县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情况进行网上随机抽查和现场许可核查。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将对有关市局通报批评,对企业提出限期整改。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三)做好重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尤其是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剧毒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在组织专家对成品油有仓储批发和剧毒品有仓储经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时,应通知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四)严格控制无仓储批发企业及剧毒品经营企业数量。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应在维持上述两类企业现有数量的基础上按照“控制总量,出一进一”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确需增加时,应先征得省安全监管局同意。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月报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