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9号),进一步加强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石场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立项,持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采石项目一律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
二、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0米。对现有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监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关闭。对新建采石场,必须按现有规定执行,不符合最小安全距离规定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安全生产许可证2011年7月1日以后到期的小采石场,延期时采石场安全设施必须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原来由具有非煤矿山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开采方案的,应按新规定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补做设计并由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
四、严禁专业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矿山穿孔、剥离、铲装及场内运输等作业;在采石场承包穿孔、剥离、铲装以及场内运输等与开采工艺有关的作业单位,必须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以台阶式开采为首选开采方式。确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台阶开采而分层开采的,应在设计中说明理由,并报设区市以上安全监管局审批。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 严禁采用浅眼爆破、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严禁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