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安全培训机构:
\n\t 为全面掌握全省安全培训情况,进一步推进全国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安全培训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人事函〔2012〕200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安全培训信息采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n\t 一、信息采集范围
\n\t 2012年11月30日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构的正式在编干部(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的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已经建立的安全培训考试中心和考试点。
\n\t 二、信息采集方式
\n\t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采集的原则,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信息采集工作,实行分工协作,分级采集,逐级汇总上报,并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n\t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局安全监管干部、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干部、安全培训机构及其专(兼)职教师、省本级发证的“三项岗位”人员、省考试中心(设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考试点的信息采集汇总工作;负责全省信息采集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n\t (二)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市局安全监管干部、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干部、市本级发证的“三项岗位”人员、市考试中心(设一个)、考试点(各市暂设一个)的信息采集工作;负责全市信息采集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n\t (三)安全培训机构负责本机构及专(兼)职教师的信息录入、汇总,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n\t (四)本次信息采集工作,统一使用全国安全培训信息采集软件,由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下发采集软件,并组织软件安装使用培训工作。安全监管干部、安全监管执法队干部、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机构及其专(兼)职教师、考试中心、考试点的有关信息于2012年12月28日前,特种作业人员数据信息于2013年2月20日前汇总报送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n\t三、建立信息更新和使用制度
\n\t (一)2012年12月31日以后,对新进或调出的安全监管人员,新取证、换证或证书被注销的“三项岗位”人员和安全培训教师,新认定、复审合格或取消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的信息登记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如实、准确填报,并须按以上确定的报送渠道,于3个月内将有关信息报送。
\n\t (二)2013年1月1日起,各级安全监管局和安全培训机构信息采集继续使用原有表格,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
\n\t (三)各级安全监管局和安全培训机构采集的信息将进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的安全培训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国安全培训数据共享和联网查询,为安全培训监察执法等提供支撑。
\n\t 四、有关要求
\n\t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安全培训信息采集工作政策性强,点多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涉及人员众多,特别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采集确认信息的人员或机构,将无法进入即将建立的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不能实现全国联网查询和跨区域调转,关系到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信息采集任务。
\n\t (二)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各级安全监管局和安全培训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协调,抽调精干力量,组成采集小组,认真细致填报信息,加强信息审核。为避免采集信息期间出现信息丢失等问题,请各单位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n\t 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税永波,029—87298393,18009201185;邮箱:88771582@qq.com。
\n\t
\n\t 附件:
\n\t
\n\t
\n\t
\n\t
\n\t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n\t 20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