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安全培训机构:
\n\t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2〕175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推荐使用安全培训教师,严格安全培训教师准入条件, 安全培训教师必须经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安全培训教师的岗位培训,参加每年的安全培训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
\n\t
\n\t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n\t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