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各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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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为大力宣传贯彻《陕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八条规定》(陕安监〔2013〕71号,以下简称《八条规定》),省安全监管局研究起草了《八条规定》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各相关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八条规定》的学习、宣贯和落实工作,切实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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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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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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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陕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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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生命安全八条规定》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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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省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为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八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继续推动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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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制定《八条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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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我省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矿业经济已经成为省内多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和主要增长点。在山柞镇旬、勉略宁、小秦岭、凤太等多个重要的贵金属、金属、非金属成矿区带,形成了一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通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我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多年来连续下降,实现了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逐步好转的良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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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但是,地下矿山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省大部分小型矿山安全设施简陋,开采技术落后,生产管理混乱,抗灾能力低下,安全基础仍比较薄弱。尤其是一些企业无证开采、非法建设,导致矿业秩序混乱,较大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矿长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既是生产建设的组织者,更是安全工作的谋划者,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重要的领导作用。安全工作的成效很大部分取决于主要负责人的重视和推动,在此基础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和消除隐患能力,从业人员自我防护能力才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职和真抓实干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必须使之强化,成为工作步骤和常态,才能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建设活动打下一个安全基础。《八条规定》就是要通过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解决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有效改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从而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管理规范化水平,最终真正发挥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作用。这也是我省在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基础上,积极学习总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典型经验,研究制定适用于非煤矿山的同类硬性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一条重要措施,体现了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特点和规律的总结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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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深刻领会全面掌握《八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内在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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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八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等。
\r\n\t 《八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实际和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主要原因,从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和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角度出发,将对矿长安全生产职责的要求有重点地进行突出强调和整理归纳。每一条规定都来源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做到依法依规,言之有据。同时文字简明扼要,便于记忆操作。
\r\n\t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r\n\t 无证照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不仅严重扰乱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也已成为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厉打击取缔非法生产企业,不仅能够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开采行为,是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有力手段;也是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证照齐全是指矿山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还应具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证等证照不齐、无证或过期失效,擅自从事生产的,均为非法生产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书过期失效上岗,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照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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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第二条、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按设计进行开采,严禁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违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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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超层越界、乱采滥挖不仅扰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浪费破坏矿产资源,而且相邻矿山巷道贯通后,极易导致中毒窒息事故、透水事故和互相放炮崩人等事故,严重威胁矿区安全生产和稳定。因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开采范围、标高界限实施采掘作业,并按照设计方案布置开拓、提升、通风、防尘、排水、运输等系统,安全设施若发生重大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超越批准范围从事开采作业的,一律为超层越界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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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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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第三条、必须确保矿井建立机械通风系统,风质、风速、风量达标,严禁独头无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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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认真分析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可以发现,通风系统不完善,极易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按规定安装主要通风机,井下风量、风速很难达到规定要求;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不安装局部通风机,难以保证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达标。因此,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扇,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掘进工作面或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要有独立的风道。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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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第四条、必须落实防水、防冒顶、防地压、防中毒窒息措施到位,严禁违规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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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技术行业,涉及地质、采矿、通风、运输、安全、机械、电气、爆破及企业管理等多方面内容,井下作业空间狭窄,透水淹井、顶板事故、地压冲击、有毒有害气体等都直接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也是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为有效防范这些危险有害因素,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国家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从加强安全管理、强化监测监控、落实防控措施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所有这些,都必须得到切实认真的贯彻落实。通过狠抓这些防范措施落实,能够有效改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强化防灾抗灾能力,有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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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第五条、必须保证矿井机电和提升设备完好、安全设施完备、警示标志齐全,严禁使用不合格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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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中,离不开采掘、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破碎及变配电等各种电气与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必然影响矿山正常生产,甚至发生各种机电伤害事故。因此,首先要加强井下机电和提升设备的源头管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杜绝不合格设备下井。其次要严格执行矿井机电和提升设备强制检测检验的各项规定,抓好设备维护检修工作。同时,要应用先进的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获得设备技术状态确切信息,事前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控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针对提升设备故障易导致群死群伤的特点,要高度重视提升系统安全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升设备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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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第六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配齐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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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矿长必须下井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主要作用是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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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严格落实矿山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各项规定,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矿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主要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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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矿山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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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第七条、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严禁违反规定盲目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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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完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结合企业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事故防控工作实际,配备功能完备、性能稳定的安全防护救援器材,切实提高企业安全防护和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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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应急救援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场工作纪律,严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盲目施救,对不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等防护用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以及违章指挥盲目进行施救的要从严进行处罚,造成事故扩大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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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第八条、必须保证尾矿库干滩长度、外坡比等技术指标符合规范要求,严禁超库容、超标高、超能力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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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尾矿库干滩长度、外坡比是尾矿库运行期间的重要技术参数,干滩长度与浸润线埋深息息相关,外坡比对坝体稳定性有重要影响,都直接关系尾矿库的安全稳定。这两项技术参数在设计文件中都明确了相应的控制指标,并且通过常规的监测手段能够准确的获得实测数据,只要在尾矿库实际运行过程中加强日常管理,按照设计要求做好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排洪、检测监控等工作,就能够实现尾矿库干滩长度、外坡比等技术指标满足要求,保证尾矿库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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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尾矿库设计文件对于总库容、总坝高及配套选矿厂生产能力均有明确规定。超库容、超标高排放使尾矿库安全没有保障,随时可能发生垮坝事故。选矿厂超生产能力排放影响尾矿库坝体上升速度和坝体稳定性,直接威胁尾矿库安全运行。因此,对于这类现象必须停止生产并采取治理措施,严防尾矿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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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扎实做好《八条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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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认真抓好学习宣传。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及“安全生产月”等活动载体,将《八项规定》传达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经营管理单位和直接从事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形成宣贯《八条规定》的浓厚氛围。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要率先学习好、贯彻好《八项规定》各项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要将《八条规定》作为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和非煤矿山各类培训的重要内容和考核重点,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深理解领会,使《八条规定》各项内容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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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大力推动贯彻执行。要保障从业人员对《八项规定》贯彻执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动和依靠广大矿工,共同监督、落实和执行《八条规定》,使《八条规定》成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从业人员的共同行动和安全工作的行为准则。大力宣传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的先进典型和优秀矿长,积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查处并剖析反面典型,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组织不力、推动效果不好地区和企业,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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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切实加强检查督查。要将《八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开展专项和日常检查督查工作,监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把《八项规定》每一项要求逐一落实执行到位,不留死角。对违反《八条规定》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理力度,并严肃追究矿长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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