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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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简化审查程序,减轻企业负担,规范许可证申请资料,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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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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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可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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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可将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同时审查并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可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由企业自行组织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将试生产(使用)起止时间书面报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试生产(使用)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三个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仍按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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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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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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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油漆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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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四)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制氢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和生产溶解乙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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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五)储存气体1000 m3以下,甲、乙、丙类液体100m3以下或丁、戊类液体500 m3以下的储存设施;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面积50 m2以下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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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六)用原有生产设施生产类似工艺路线、同一类别其他化学品,且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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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七)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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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查专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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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组织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生产工艺和产品,邀请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专家进行审查。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亿元(不含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聘请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5亿元至30亿元(不含30亿元)人民币的,聘请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3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聘请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专家应主要从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中选用,涉及新技术、新产品(材料)、新工艺等视项目内容需要,可适当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外选用,但选用人数不得超过专家审查人数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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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凡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建设项目审查专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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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延期换证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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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延期换证时,可不提交以下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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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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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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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3.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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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4.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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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且许可证延期换证时未享受一次免提交现状评价报告的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延期换证时可免提交现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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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在延期换证时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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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切实规范建设项目审查程序和许可证申请资料,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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