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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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安全生产法>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1号)规定,结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安监发〔2012〕12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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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试生产备案,仍按照现行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安监发〔2012〕1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2014〕6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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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单位自行组织,具体要求参照陕安监发〔2012〕123号文件执行,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不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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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建设单位按照专家组验收意见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将验收评价报告、整改报告及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一并报送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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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核查内容应按照陕安监发〔2012〕123号文件相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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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为简化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负责监督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监督核查活动可以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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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三、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安全评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并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安全监管部门不再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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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四、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规定,化工自动控制仪表作业不仅指危险化工工艺的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也包括其他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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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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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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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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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1.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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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将备案资料同时抄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于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将备案资料同时抄报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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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名称、储存介质、储存数量、危险源级别等汇总后报送至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名称、储存介质、储存数量、危险源级别等汇总后报送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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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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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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