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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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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46号)内容,现将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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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标准》)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同于为避免正常生产过程中污染物长期排放对周边人员照成健康影响而设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时,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由《可接受风险标准》确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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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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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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