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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n\t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一并贯彻落实,严防同类事故发生。
\n\t 一、严厉打击取缔以非煤矿山名义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非法矿山
\n\t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要求,认真排查并按规定上报辖区内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要紧密结合“铁拳执法行动”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现场与工商、国土、安全监管等部门批准的开采矿种不一致的矿山坚决予以打击;对以非煤矿山名义开采其他矿产资源且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依法关闭,严防非法违法生产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n\t 二、切实提高与煤共(伴)生矿山安全准入标准
\n\t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办〔2015〕6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与煤共(伴)生矿山安全准入标准。自即日起,新、改、扩建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一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验收评价;对已经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审查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要由具有煤矿资质的评价单位严格按煤矿标准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与煤共(伴)生矿山,一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单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n\t 三、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安全监管要求
\n\t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对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监管职责,将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纳入本级监管网格,严格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重点监管,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要按照“三项监管”工作的相关通知精神,组织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对辖区内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一次“专家会诊”式检查,提出隐患整改报告。对检查发现和“专家会诊”指出的一般隐患由设区市及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整改到位,重大隐患经由省局验收后方可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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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n\t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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