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延期换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735N/2015-00133 发文字号 陕安监函〔2015〕139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15-06-18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延期换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主题分类 其他 关键词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延期换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5-06-18 16: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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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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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延市安监函字〔2015〕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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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问题。按照2012年9月1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没有要求提交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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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关于安全评价问题。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只对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延期换证时需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对已经取得二级及以上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申请延期换证时,企业满足第十九条第一款条件,可以不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对储存设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如加油站)没有要求企业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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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根据《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规定,加油站最大储量为210立方米,经计算,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因此,加油站不属于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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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另,《办法》第九条各款未要求企业提交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且2014年国务院已将《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改为工商营业执照后置审批。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时不应要求提交《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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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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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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