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735N/2015-00164 发文字号 陕安监〔2015〕189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15-10-30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 关键词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15-10-30 15: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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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n\t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对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以下简称工贸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并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理顺我省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渠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n\t     一、工贸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新修订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安全监管部门不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备案以及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

\n\t    二、新修订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对工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要求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在初步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均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和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这不是对工贸等行业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弱化,而是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具体体现,工贸等行业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全面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n\t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的规定,加强对工贸等行业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企业切实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凡发现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规定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n\t    四、《陕西省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暂行)》(陕安监〔2012〕95号)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现行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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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n\t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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