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军工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评价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735N/2016-00085 发文字号 陕安监〔2016〕110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16-07-12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军工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评价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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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军工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评价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 2016-07-12 08: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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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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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近期,一些建设单位通过函询、信访、电话咨询等形式,就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军工等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评价等问题进行政策咨询。为了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不断加大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力度,现结合新修订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2015〕189号)要求,针对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军工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评价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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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再组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查的监督。凡发现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规定或者敷衍塞责、消极应付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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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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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外聘或者组织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分别编制安全条件综合分析报告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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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别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综合分析报告、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并分别形成专家组意见书面报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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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五、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级别,分别在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选择与建设项目相匹配的专家。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还未建立建设项目所需要的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库的或专家库中没有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的安全监管部门商榷确定专家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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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六、建设项目审查专家的数量应该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小确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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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的,参加审查或验收的专家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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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参加审查或验收的专家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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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参加审查或验收的专家不少于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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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四)投资额在15亿元及以上的,参加审查或验收的专家不少于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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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五)投资额在25亿元及以上的,参加审查或验收的专家不少于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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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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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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