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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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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为贯彻落实好《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安委办〔2015〕58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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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关于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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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按照安监总办〔2014〕49号和陕安委办〔2015〕5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由省安全监管局担任我省工矿商贸企业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各业务处(室)具体负责相关行业领域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同时,《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2015〕15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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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职责:负责受理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抽查;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档案等;自觉接受企业、评审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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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关于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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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我省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各业务处(室)按照陕安委办〔2015〕58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并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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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二级标准化企业的公告和证书、匾额的制作发放等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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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为保持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在省安全监管局没有公告新的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前,企业可在现有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满足陕安委办〔2015〕58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从省安全监管局对新的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公告之日起,企业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时,应在新公告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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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四)在确定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工作中要坚持“适度竞争”的原则,确定足够数量的评审单位,以便企业自主选择。在开展二级标准化组织评审过程中要坚持“企业自愿自主”的原则,严禁为企业指定评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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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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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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