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停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735N/2016-00093 发文字号 陕安监函〔2016〕134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16-08-01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停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主题分类 其他 关键词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停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6-08-01 15: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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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榆林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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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你局《关于停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有关事宜的请示》(榆政安监函〔2016〕70号)收悉。近期多市县就相关问题向我局请示,经调查,部分市县辖区内停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数量增加,生产装置开停车较为频繁。为规范对这类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保证企业持证合法生产经营,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请你们根据实际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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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停产的(正常检维修除外),应书面告知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核实确认,下发停产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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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停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复产的,应提前将《复产方案》报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产,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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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停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再申请复产的,企业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复产方案》,经市县安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企业方可进行复产试生产,试生产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在复产试生产期间,企业应聘请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评价结论合格的,企业凭《试生产备案告知书》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可以按照延期换证程序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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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既未申请延期、也未办理停产手续的,有效期届满三个月,省级办证机关一律予以公告注销。这类企业如要重新生产,应按照新办证程序提交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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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鉴于这类企业的特殊性,申请材料可提供当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或者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第三条要求一样,取得《试生产备案告知书》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后,由企业组织复产验收,复产验收合格后可以走新办证程序。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现场核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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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企业未提出申请擅自复产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履行相应行政处罚后,再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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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五、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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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监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准继续生产,非法生产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打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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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停产企业和复产企业的安全监管。企业停产期间,要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复产后,要重点进行日常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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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服务能力,及时督促企业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或延期手续(提前三个月申报),确保企业合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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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四)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停产企业、拟注销企业名单及时书面报告省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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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各市县和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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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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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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