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735N/2016-00101 发文字号 陕安监〔2016〕143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16-09-14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 关键词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6-09-14 16:59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r\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r\n

\r\n\t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陕安委办〔2015〕58号)精神及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我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安监〔2016〕11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特制定了《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r\n

\r\n\t          

\r\n

\r\n\t 

\r\n

\r\n\t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n

\r\n\t2016年8月17日

\r\n

\r\n\t 

\r\n

\r\n\t 

\r\n

\r\n\t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r\n

\r\n\t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r\n

\r\n\t 

\r\n

\r\n\t第一章  总  则

\r\n

\r\n\t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规范管理,根据《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陕安委办〔2015〕58号)和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r\n

\r\n\t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选矿厂,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不含储运)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

\r\n

\r\n\t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最高。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相关行业评定标准,结合省安全监管局相关要求进行创建。

\r\n

\r\n\t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依据企业自愿申请、中介机构评审、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进行,企业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中介机构对评审的结论负责。评审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r\n

\r\n\t    第五条 企业可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等网上工作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未开通前,向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申报。

\r\n

\r\n\t    第六条 省安全监管局为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监管一处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企业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r\n

\r\n\t    第七条 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以及“适度竞争”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r\n

\r\n\t    第八条 评审单位在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评审的同时,还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检查表》、《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陕西省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对照核查,发现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存在《标准》中否定项以及有违《方案》要求的,必须在评审报告中明确提出整改意见,未经整改合格,评审单位不得提交具有合格结论的评审报告。

\r\n

\r\n\t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r\n

\r\n\t 

\r\n

\r\n\t第二章  评审程序

\r\n

\r\n\t    第十条 企业自评。企业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后,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的自评工作组,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r\n

\r\n\t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应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r\n

\r\n\t    第十一条 申请。申请二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评达标后,经企业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评审申请(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同时提交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自评报告式样见附件2,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3)。    

\r\n

\r\n\t    申请二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r\n

\r\n\t    (1)企业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

\r\n

\r\n\t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检查无缺项,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r\n

\r\n\t    (3)使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r\n

\r\n\t    第十二条 评审。收到评审申请后,省安全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企业从公告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1家评审单位,并将选定的评审单位反馈省安全监管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r\n

\r\n\t    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自评报告,结合企业规模及生产工艺,成立至少由5名评审人员组成的评审工作组,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评审报告(式样见附件4)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省安全监管局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r\n

\r\n\t    评审结果未达到二级标准化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

\r\n

\r\n\t    第十三条 公告。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省安全监管局将在政务网站进行公告,同时抄送政府相关部门。

\r\n

\r\n\t    第十四条 证书、牌匾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要求统一监制、编号,有效期为3年(证书式样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

\r\n

\r\n\t    第十五条 撤销。

\r\n

\r\n\t    1.二级标准化等级企业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称号:

\r\n

\r\n\t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r\n

\r\n\t    (2)被撤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

\r\n

\r\n\t    (3)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r\n

\r\n\t    (4)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r\n

\r\n\t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予撤销的。

\r\n

\r\n\t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省安全监管局交回证书、牌匾,并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并且不再由原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r\n

\r\n\t    第十六条 期满复评。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r\n

\r\n\t 

\r\n

\r\n\t第三章  评审单位

\r\n

\r\n\t    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的基本条件。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考核确定,向社会公告,并根据评审单位的人员专业构成、技术条件及在本省开展非煤矿山业务等情况认定其评审行业范围。

\r\n

\r\n\t    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r\n

\r\n\t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

\r\n

\r\n\t    (2)在省内从事非煤矿山安全评价业务三年以上,工作业绩较为突出,社会认可度较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

\r\n

\r\n\t    (3)有健全的评审工作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r\n

\r\n\t    (4)有不少于15名专职评审人员;每个评审范围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需求相符合、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r\n

\r\n\t    (5)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r\n

\r\n\t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r\n

\r\n\t    (1)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r\n

\r\n\t    (2)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客观公正的评审报告,对评审结果全面负责;

\r\n

\r\n\t    (3)依法依规、公正客观进行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r\n

\r\n\t    (4)接受省安全监管局的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r\n

\r\n\t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评审工作流程:

\r\n

\r\n\t    (1)评审单位应与被评审单位签订评审合同,明确评审的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现场评审前,先进行标准化创建文件资料的评审,文件资料评审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评审。

\r\n

\r\n\t    (2)现场评审时,应按照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包括3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被评审单位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及完成时限,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r\n

\r\n\t    (3)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经勘查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形成评审报告。并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包含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等相关资料的评审报告。

\r\n

\r\n\t    (4)评审工作应当从签订评审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

\r\n

\r\n\t 

\r\n

\r\n\t第四章  评审人员

\r\n

\r\n\t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是指评审单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评审员及评审专家。

\r\n

\r\n\t    (1)评审员。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以上学历,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中级(含)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r\n

\r\n\t    (2)评审专家。具有10年以上非煤矿山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是省安全监管局公布的专家库内的专家。

\r\n

\r\n\t    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r\n

\r\n\t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评定标准。

\r\n

\r\n\t    (2)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完成对被评审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提交评审报告,并对作出的评审结论负责。

\r\n

\r\n\t    (3)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对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被评审单位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r\n

\r\n\t    (4)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被评审单位负责人提出应予回避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

\r\n

\r\n\t 

\r\n

\r\n\t第五章  评审报告

\r\n

\r\n\t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评审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二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报告表,第二部分为正文及附件(具体见附件4中的评审报告编写提纲)。评审报告对要求评审的内容不得漏项缺项,对多个生产系统按各自评分标准分别评定,统一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要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审单位按要求编写并装订成册后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r\n

\r\n\t    第二十三条 评审单位在按标准化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检查表》及《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标准》,逐项对照检查,出具明确的检查结论,并加盖单位公章。

\r\n

\r\n\t 

\r\n

\r\n\t第六章  监督管理

\r\n

\r\n\t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检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项工作有机结合,相互统一,互为补充,并实施动态化和差异化监管。

\r\n

\r\n\t    第二十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申请企业进行抽查,对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企业,不得通过标准化评审;对未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的、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措施执行不力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检查不合格的,取消二级标准化企业等级。

\r\n

\r\n\t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初评时安全风险分级评定为“D”级的,不得申报二级标准化企业;已达标的二级标准化企业,有效期内或期满复评时安全风险分级评定为“D”级的,取消二级标准化等级。

\r\n

\r\n\t 

\r\n

\r\n\t第七章  奖惩措施

\r\n

\r\n\t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对达到二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做为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年度评先创优以及标准化晋级的重要参考,其标准化评审报告可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重要参考。

\r\n

\r\n\t    第二十八条安全标准化等级企业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r\n

\r\n\t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r\n

\r\n\t    (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r\n

\r\n\t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r\n

\r\n\t    (4)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r\n

\r\n\t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r\n

\r\n\t    第二十九条 省安全监管局每年将对评审单位提出的二级标准化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并对督查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r\n

\r\n\t    第三十条 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r\n

\r\n\t 

\r\n

\r\n\t第八章  附  则

\r\n

\r\n\t    第三十一条 之前有关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r\n

\r\n\t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n

\r\n\t 

\r\n

\r\n\t 

\r\n

\r\n\t附件:1.陕西省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企业申请表

\r\n

\r\n\t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r\n

\r\n\t      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材料清单

\r\n

\r\n\t      4.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报告

\r\n

\r\n\t      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

\r\n

\r\n\t      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r\n

\r\n\t 

\r\n

\r\n\t 

\r\n

\r\n\t 

\r\n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