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n
\r\n\t 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督查的通知》(陕安监函〔2016〕152号)要求,在各市(区)重点督查的基础上,2016年9月,省安全监管局对近年来我省部分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对我省部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主体责任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r\n
\r\n\t 一、总体情况
\r\n
\r\n\t 本次共检查了5个设区市、5个区县、15家企业、38个建设项目(均为2016年7月2日《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前审核、审查、竣工验收项目),其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22个,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项目16个。检查组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建设单位对评价报告的评审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情况、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质量等进行了检查。
\r\n
\r\n\t 检查发现,建设单位都能够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并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92%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符合规范性要求,87%的建设单位对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87%的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开展了自验收工作;97%的评价报告在形式上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60%的评价报告在内容上基本符合相关编制要求的规定,所有预评价报告均对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了评价、确定了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所有控制效果评价均进行了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r\n
\r\n\t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r\n
\r\n\t (一)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一是部分建设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检查发现,有5家建设单位未组织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二是部分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在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时,70%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自验收,80%的评审会没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三是有些建设单位评审和自验收过程流于形式。个别建设单位参加评审的人员对评价报告内容和现场情况不熟悉,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有的建设项目评价结果显示工作场所粉尘、毒物、噪声强度(浓度)严重超标,但建设单位未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在制度、管理和技术环节上明显缺位。
\r\n
\r\n\t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一是现场调查和工程分析存在缺陷。大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投入人力和时间明显不足,调查不细致,分析不深入,有的甚至存在明显遗漏。例如,工作场所实际储存的危险物品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述的储存品类不一致。二是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理由不充分,提出的措施及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80%的评价报告仅采用标准条款对照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来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于设施设置的具体地点、所选设施的种类、性能参数是否合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等未进行检测和评价,建议增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给出设置的具体地点、种类、技术要求,补充的管理措施缺少具体内容和执行要求。三是评价结论不明确。90%的预评价报告未对建设项目采取防护措施及建议后,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作出预测;大部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对建设项目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职业病防治效果进行分析。
\r\n
\r\n\t (三)部分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引用依据错误,格式混乱。一是评价报告编制的依据不明确。一些报告尽管引用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 -2014-003),但在内容规范性上仍有差距。二是部分评价报告形式和内容明显不符合规定。如个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评价报告内容与编制要求有较大差距。
\r\n
\r\n\t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r\n
\r\n\t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6年7月2日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并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修改。但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没有取消,由建设单位具体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主体责任,确保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弱化。要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发现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r\n
\r\n\t (二)建设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应安排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等工作,确保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职业病房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达标。对于评价、评审、设计和验收过程发现的问题,要确保整改所需的人员、资金、设备设施和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真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r\n
\r\n\t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开展工作,配齐配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做好现场调查和工程分析,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性能参数检测,做到定性判断明确、定量分析准确。要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职业病防护措施的针对性、具体性、可操作性以及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水平的风险可控。
\r\n
\r\n\t (四)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法规宣传,不断增强职业病防治意识和管理水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职业病防治法规的宣传力度,督促引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实施的有关规章施行说明、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要求等业务文件要求,不断提高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和质量。
\r\n
\r\n\t
\r\n
\r\n\t
\r\n
\r\n\t
\r\n
\r\n\t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n
\r\n\t2016年9月28日
\r\n
\r\n\t
\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