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n\t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所提意见建议责任分工的通知》(陕安监〔2016〕14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n\t 一、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
\n\t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近年来,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工作的逐步实施,全省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十分紧迫、亟需加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是提高安全监管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监管执法能力的基础性举措,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内在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培训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把工作谋划好、部署好、落实好。
\n\t 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要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要内容,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明确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管理水平,提升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为防治职业病危害提供保障与支持。力争在“十三五”期间,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率达到100%。
\n\t 二、逐步推进职业病防治培训与安全生产培训一体化
\n\t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推进安全培训与职业病防治培训一体化,提高培训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可以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并保证参加职业病防治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病防治培训不少于20%。经考核合格后,在合格证中注明职业病防治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不再单独进行职业病防治培训。
\n\t 三、督促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
\n\t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用人单位要突出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以及放射性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上的劳动者,对其进行专门的职业病防治培训。 要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和派遣用工人员作为职业卫病防治培训的重点人群,针对其流动性大、文化程度偏低、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不强等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n\t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n\t (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n\t (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n\t 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治培训,视作继续教育。
\n\t 四、加强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安全监管人员职业病防治培训
\n\t 省安全监管局将于明年对各市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人员开展职业病防治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6号)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各市、县安全监管局也要对监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职业病防治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职业病防治知识和监管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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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n\t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