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t渭南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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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你局《关于化工建设项目进园区(集中区)有关问题的请示》(渭安监字〔2017〕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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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规定,“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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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文件精神,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门发展化工产业,依法规划设立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集中区或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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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进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集中区或工业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系统并从严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把准入关口。同时,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集中区和工业区的监管,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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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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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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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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