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有关要求,现对部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调整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自2022年4月1日起,委托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审查、审批和管理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以下简称省属)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且采矿许可证载明年开采规模≤120万吨的,设计边坡<150米的建设项目。
(二)自2022年4月1日起,委托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实施下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并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公告和管理:
1.省属及以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且采矿许可证载明年开采规模≤120万吨,设计边坡高度≤200米的;
2.省属以下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
二、相关说明
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等;非煤矿山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以及矿泉水等其他矿山。
三、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对以上委托事项不得再行委托。
(二)省属以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150米的露天矿山,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审批。
(三)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四)自2022年4月1日起,《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委托部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陕应急〔2020〕58号)予以废止。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