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
《陕西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已经2025年第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的裁量基准一并适用,保障法制统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适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应急管理厅。
附件:陕西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