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凤县“3.4”特大道路交通事故5名责任人被追究责任

宝鸡市凤县“3.4”特大道路交通事故5名责任人被追究责任

时间: 2007-06-19 10: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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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4日上午7时10分,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速客运分公司一辆大客车,载30人,由四川绵阳开往上海,途经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境内212省道,翻入路边35米深的沟中,造成9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19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日前,省安全监管局代省政府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予以批复:

一、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3.4”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肇事客车驾驶人叶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行经冰雪山路急转弯时车速过快,临危处置不当,致车辆驶离路面发生翻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3.4”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车辆带病上路、驾驶员违法超速行驶、临危处置不当的责任事故。

肇事车辆驾驶人叶湘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3月3日晚在凤县龙口交警中队门口值班人员,因秦岭前一天下雪,夜间车辆拥堵,值班领导未经请示上一级领导,即命令所有值班人员去秦岭阻塞路段疏导交通,致使检查过境营运客车这一规定没有落实到位,肇事客运车未能进行检查登记。事发当日龙口交警中队没有按照凤县交警大队的排班表和要求去执行落实,工作中存在失误。凤县交警大队,按照上级要求,虽对春运工作做了安排和部署,但在工作的具体落实上不细不实存在有漏洞,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间接管理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肇事车辆驾驶人叶湘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对事故间接管理责任人、凤县公安交警大队龙口中队副中队长隽海宏,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对事故间接管理责任人、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杨举瑞,按有关规定责令纠错。

4、对事故间接管理责任人、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肖湘,按有关规定诫勉督导。

5、对事故间接管理责任人、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郭永祥,按有关规定警示提醒。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鉴于此次特大交通事故是一起驾驶员单方责任事故,对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速分公司存在的管理问题,建议由四川省有关部门给予查处。

2、责成凤县人民政府向宝鸡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3、责成宝鸡市人民政府向陕西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三、对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1、宝鸡市和凤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2007年第4次常务会议精神,把安全生产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凤县公安交警部门要针对“3.4”特大交通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研究制定具体有效的管理措施,特别要加强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下的路面管控,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

3、宝鸡市交通部门要针对凤县山区道路的特点,对危险路段的防护设施予以改造、加固和整治,切实提高防护作用,提升危险路段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救援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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