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批复西临高速公路“4.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结果

省政府批复西临高速公路“4.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结果

时间: 2008-11-11 08: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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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省政府批复了西临高速“4.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意见。

2008年4月1日21时15分,陕西恒丰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辆大客车,在行驶至西临高速公路4Km+50m处时,冲过道路中央隔离带驶入对向车道,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半挂大货车相撞,造成8人死亡, 2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立即派出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现已查明,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陕A51611车辆驾驶人欧阳宁在夜间视线不良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超速行驶,遇有情况时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1、陕西恒丰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2007年下半年按照批准的兵马俑经临潼至西安高速班线股份制改造公交化运营方案,实施产权结构及经营管理机制转换后,没有健全组织机构,实行统一的经济核算和收益分配以及提取一定的安全基金,未能实行严格有效的统一管理,且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原有的管理制度未针对经营模式的变化及时进行修定和完善,出现了管理与经营脱节,安全与企业效益分离的现象。

2、香港越秀企业集团陕西金秀交通有限公司对西临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防护栅多处断损,未及时修复和更换,起不到阻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作用,没有依法及时设置更换公路交通标志。

3、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交一大队、陕西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和高速集团西渭路政大队、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上述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分别负有一定的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监督机制不健全,安全检查不到位的责任。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驾驶员超速行驶、违法操作、临危处置不当而造成的责任事故。

经省政府同意批复,同意对肇事客车驾驶员欧阳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同意对陕西恒丰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西渭路政大队、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西安市临潼区交警大队等相关责任的6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意对陕西恒丰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香港越秀企业集团陕西金秀交通有限公司、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交一大队西临中队等3单位给予对该企业进行全面整顿,整顿期间不得为该企业办理新增相关业务、对道路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进行充实完善,对损毁设施及时修复和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省政府事故调查组针对这起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建议,一是香港越秀企业集团陕西金秀交通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公路养护的技术管理工作,及时修复和完善道路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消除安全隐患。二是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交一大队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隐患治理年”和“维稳保奥运”的各项工作措施,完善执勤和监管的各项制度,深入进行高速公路安全监管的教育和整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不断提高。三是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对陕西恒丰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公交化运营模式未落实到位、企业管理松懈等问题,要进行停运整顿。同时,针对该企业当前管理现状,在对原方案论证调查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指导该企业限期完成改制工作,四是省交通运输管理局指导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对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客运企业内部管理,完善体制机制,并落实各项措施。促进客运企业真正实现运营模式公交化,经营管理集约化。五是省交通厅依法理顺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机制,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路政队伍建设,发挥路政监管作用,提高路政执法效力。六是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对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执勤现状认真进行调研,合理有效地配齐警力,合情及时地装配设备,加速提高交通道路安全监管的能力。七是省公路局协同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要对高速公路沿线的管理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认真进行一次排查,依法清理不合理设置,完善各类道路标志、标牌、标线、养护等设施,提高公路服务性能,保障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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