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公司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20”喷爆重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四〔2012〕28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有关企业,并按要求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