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和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和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26-02-24 12: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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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理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和奖励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判定。

(一)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因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风险管控不当,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包含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的事故隐患,具体依照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

(二)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情节严重,依法应当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行为;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行为。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第二章  举报与受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举报事项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问题线索,并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资料。鼓励、支持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走访等方式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并畅通举报接收渠道,公开举报网址、电话、通讯地址、办公地点等,依法及时处理群众举报。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逐级举报。举报人应当向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相关部门举报。本级相关部门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逐级向上一级相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受理的行业领域包括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举报线索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确定受理的举报线索应当录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闭环管理。

第十条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可以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限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或者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部门举报。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同时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涉及多行业、多领域或新兴业态未明确监管职责的,举报接收单位应报本级政府,由本级政府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明确举报受理单位。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据线索,无明确的被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或未说明违法违规基本事实的;

(三)举报事项已办结或正在办理中,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向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线索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正在整改中或已整改完毕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行政机关挂牌督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举报,接收举报的单位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提出诉求:

(一)举报人通过举报方式提出咨询、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检举控告等其他事项,或者举报中含有前述其他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已进入或已完成诉讼程序的;

(三)举报事项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的。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十四条 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核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和一般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可转交下级属地部门核查处理;较大以上(含)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由省级部门直接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核查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采取现地核查、暗查暗访等方式,按照执法检查程序开展。核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保密规定,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单位有关核查内容。核查人员与被举报单位或者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举报核查处理过程中要依据举报线索充分收集、固定有关证据,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查证。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等。收集、固定的证据应当有合法的来源、形式和途径。

第十七条  举报核查完成,应当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举报事项、核查事实、核查结论、整改措施及处理建议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并视情形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启动提级调查程序或者由法律法规明确的专门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牵头核查单位应将核查报告和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

(四)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负责举报核查处理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反馈内容包括核查结论、简要核查情况、处理决定和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等。举报人就同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或者多个举报人就同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可合并处理、答复;举报人在举报受理单位作出答复前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再作出答复。为提高行政效率并保护举报人隐私,举报反馈采用电话告知、平台消息推送等方式进行,不予书面反馈。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部门应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时限办理。受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查清的举报事项,及时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由其组织核查。

第二十一条  举报受理、核查和反馈工作全程留痕、闭环管理,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组织核查单位对核查报告及结论负责,相关单位及人员对提供的证据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核查结论反馈举报人之日起10日内,举报人对核查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向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通过复查确认无误的,予以办结;复查发现核查结果存在问题的,由负责复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新组织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对县级部门举报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设区的市级部门申请复查。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发现,经核查属实采取行政处罚并实施罚款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经查实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罚款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经查实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较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受理本单位一线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对内部报告核查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报告人相应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或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无法兑现奖励的;

(二)举报事项已被发现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对履行安全生产评审、验收、评价、隐患排查等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五)举报人大范围、无差别地针对同类行业、领域当前普遍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六)举报人采取违法行为或以危险方式收集、制造有关举报证据材料,或者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七)具有法定监督和报告职责的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未向本单位内部报告,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或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无法兑现奖励的;

(二)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已满五年,且未构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三)被举报单位因生产经营实际破产、解散或者注销的;

(四)因解决事故善后赔偿争议导致举报的;

(五)具有法定监督和报告职责的人员举报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谁核查、谁奖励原则。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核查部门应当在反馈核查结果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资金通知后,应当在15日之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提供举报人本人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基本信息。因特殊原因确无法到场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受托人需持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奖励发放单位收到《举报奖励申请表》后,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于60日内完成奖励发放。年度举报奖励预算未下达时,举报奖励资金可推后至预算下达后发放;年度举报奖励预算执行完毕时,应将当年未奖励举报事项列入下一年度举报奖励预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下达后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原因。

第二十八条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励资金,奖励分配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奖励、一档案”原则,完善举报奖励信息台账和证据材料,妥善保管、及时归档。要加强举报奖励相关信息数据的分析应用,综合研判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措施。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参与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部门应当严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举报奖励资金发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审查和发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举报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由举报奖励发放部门收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  机制建立

第三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协调、移交、核查、督办、反馈、统计和报告等机制。

第三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月5日前向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月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奖励等有关情况及统计数据。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本辖区举报数据统计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章  宣传与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宣传,利用新闻、报纸、书刊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定期向公众推送举报奖励政策的相关信息,提高举报奖励政策的公众知晓率。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办法和奖励标准,列入新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的必修课,培训时间不少于2学时。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明确报告内容、明晰报告途径、认真核查整改、设立并落实奖励资金,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向本单位报告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应急〔2022〕4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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