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满足国家、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相关建设标准,由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行业部门组建,由省应急管理厅正式命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含依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队伍)除外。
第三条 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为宗旨,参照国家对综合性救援力量提出的“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标准进行建设,执行以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审核选定、建设管理、指挥调度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队伍职责
第五条 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执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二)参与重大活动、重要时段、重点区域的应急服务与保障工作;
(三)参加本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业务培训和技能竞赛;
(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宣教和培训等相关工作;
(五)完成省应急管理厅或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队伍选定
第六条 根据全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规划和布局,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动态管理。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满足提升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灾害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需要;
(二)组织架构完整,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建工作制度;
(三)专业应急救援队员不少于30人,并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取得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职业资格。
(四)按照队伍专业类别,规范配置开展重特大灾害事故救援所需装备器材;
(五)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地和满足相关条件的应急救援训练场所,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训练;
(六)队伍具备跨区域机动和抵达灾害事故现场后72小时自我保障能力。
第七条 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申报推荐、审核选定、命名公布的程序选定。
(一)申报推荐。符合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条件的队伍按照自愿原则,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申报审批表》(附件1)、队伍(人员)资质、救援队员骨干简介、装备设施配备、专长领域和近三年参与应急处置情况以及应急救援典型案例等相关资料。经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省应急管理厅推荐。
(二)审核选定。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申请报告后,组织人员采取资料核查、实地查勘、现场检验等方式对队伍建设、制度落实、预案管理、救援情况、训练演练、装备器材配置等依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纳入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三)命名公布。通过审核的队伍,由省应急管理厅发文正式命名为“陕西省XX应急救援队”,并给予授牌。“陕西省XX应急救援队”名称,在应急救援、应急演练、应急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 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救援任务,或执行救援任务不坚决、不服从指挥调度,经指出不予整改的;
(二)对执行任务行动中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
(三)违反救援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以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名义开展活动或救援行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连续2年队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队伍注销或解散的;
(七)不符合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条件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筹推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由组建单位负责队伍日常管理、机构设置、设施建设、装备配备、经费投入,满足日常运行和抢险救援需求。省应急管理厅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其他救援力量开展培训交流、联防联训、比武竞赛、联合演练、达标考核等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训练演练,强化战斗精神,培塑过硬作风,提升专业应急救援能力。鼓励队伍强化“一专多能”,适应多灾种应急救援需求。
第十三条 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和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准备,按要求前置预置力量。
第十四条 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队长年度述职和队伍年度考核制度,对党建工作、日常管理、训练演练、技能水平、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六条 建立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报备制度,每年12月底前将人员规模、装备设施、规章制度、训练演练和抢险救援等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队伍人员、装备、驻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备。
第五章 指挥调动
第十七条 在省政府或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害事故救援和跨设区市救援。
第十八条 事发地人民政府需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时,由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附件2),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动相关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附件3),并向其下达调动指令(附件4)。
第十九条 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应急管理部、行业主管部门等下达的救援任务时,应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附件6)。
第六章 救援行动
第二十条 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动指令后应迅速集结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并将出动人员、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及行进路线等情况报告省应急管理厅(附件6)。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灾害事故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事故灾害救援现场指挥员负责制。指挥员受领任务后,结合本队实际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任务分工、指挥协同、通信联络、战勤保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现场指挥员负责本队伍的行动管理,抢险救援行动应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有效的实施救援。在应急处置中,遇到突发情况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现场指挥员有权临机决断,暂停救援行动,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机构。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现场指挥机构的指令结束救援行动。行动结束后,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清点人员、装备物资,组织移交任务,经现场指挥机构或者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有序撤离。队伍归建后7日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现场救援总结以及相关文字、影像资料等,并填报《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任务情况报告表》(附件5)。
第七章 综合保障
第二十五条 队伍经费保障。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建单位应当将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应当对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相关经费由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列支,主要包含省应急管理厅调动执行的抢险救援、重大活动、比武竞赛、训练演练、前置备勤等任务补助,用于队伍人员补贴、食宿、保险、装备材料损耗及补充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救援勤务保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事发地政府应当调拨预备经费、调运应急物资,协调公安、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单位)派遣保障力量,为现场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和后勤服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道路通行保障。按照《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相关要求和程序,保障参加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免费通行。紧急情况下无法履行相关程序且为执行省内应急救援任务的,也可由省应急管理厅开具相应通行证明,确保其优先免费通行。
第二十八条 优待抚恤保障。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工伤、抚恤、特殊津贴等待遇。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依法为参加抢险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人身风险。
省应急管理厅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牺牲的、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人员,依法评定为烈士。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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