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急管理报:陕西出台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

中国应急管理报:陕西出台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

时间: 2022-07-25 16:26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近日,《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出台,明确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导致事故隐患或工作失误的行为,将予以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范围分别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由本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事前问责,由上一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办法》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事前问责。这些情形包括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一隐患一方案”和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整改治理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敷衍塞责、执行不力;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等。

根据《办法》,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事前问责。这些情形包括未按照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未严格组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导致分管行业领域出现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未认真督促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导致未按照要求时限完成治理;未按程序受理并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等。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而导致出现事前问责情形的,可以依法免予问责。

根据《办法》,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前问责。这些情形包括阻碍、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整改治理措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等。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已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并全面落实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而导致出现事前问责情形的,可以依法免予问责。

问责方式主要有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书面检查,约谈、诫勉、警示,处分、通报,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责任追究实行溯源倒查机制,从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等环节调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