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七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进一步加强非法登山防范管控
随着气温升高
不少人开始计划
徒步、登山等户外活动
但是非法户外出游探险
面临地形复杂、天气多变等
未知风险和安全隐患
多起非法徒步登山引发的安全事件
为我们敲响警钟
据不完全统计,仅2024年
西安市累计搜救山区被困人员350余人次
相关案例
01
未正常履行登山报备手续,3人遇难
据新华社消息,记者2025年4月15日从青海省体育局了解到,有3名登山者在青海省境内的玉珠峰遇难,遇难原因正在进一步核实。
青海省体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4月14日上午,青海省体育局办公室接到青海省应急管理厅电话称,玉珠峰发生登山人员失联事件。青海省体育局核查发现,失联人员未正常履行登山报备手续。随即协调当地公安、应急、消防、高山向导等组成联合救援队上山搜寻,当天找到3位遇难者遗体。因天气恶劣,救援队返程中在玉珠峰登山大本营短暂停留,于15日继续转运遗体。
02
苏州一男子私自攀登野山坠崖身亡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5年3月9日,苏州市一男子在苏州钉子崖攀登时不幸坠崖身亡。据了解,该区域立有“禁止攀爬”的警示牌,在景区外围,非景区管辖。
03
小伙非法穿越“鳌太线”失联10天
据光明网报道,2025年2月,18岁的孙某挑战穿越“鳌太线”,其间孙某陷入长达10天的生死迷局,他的所有电子设备在极寒中失效,经历失联、迷路、摔晕、骨折、无食可进……所幸最终被救援人员救下,等待康复后,仍要接受违法穿越所带来的处罚。
04
违法登山发生滑坠,登山者不幸遇难
据百姓关注报道,2024年12月21日,四川甘孜雅姆雪山发生一起滑坠事故,一名登山者不幸遇难。有目击者发帖称,事发于14时许,遇难者是冲顶后,下撤过程中不慎滑坠。康定市塔公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年前已经封山,事故人员属于违法登山。
05
2人无视安全警告进山攀岩,致1死1重伤
据光明网报道,2023年10月22日10时许,有两队旅友进入大连市大黑山进行攀岩活动,两名同行人员发生了意外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两队旅友从野路进入大黑山,进入景区后,无视安全警告标识提示,执意开展攀岩活动,后又无视工作人员劝阻,失足坠落导致1死1重伤。
西安市相关措施
为有效防范管控非法登山活动,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防范职责和应对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近日,西安市应急管理局、西安市秦岭保护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体育局、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等7个市级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非法登山防范管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多部门分工协作、全方位防范管控、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方式,积极构建“事前防范、事中救援、事后惩处”的立体化管控体系,有效遏制非法登山活动多发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科技赋能织密防控网
针对秦岭山区非法穿越、未开放区域探险等高风险行为,《通知》要求,沿山区县加大防护网、隔离栏、警示标牌等设施建设,布设“电子围栏+红外监测+智能监控+自动喊话”四位一体预警系统,有效防范和阻止游客进入秦岭未开放区域,最大限度阻止非法登山行为。各景区要在峪口等各入口增设物理隔离设施,提醒并劝阻非法登山行为,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的立体防控体系,织密非法登山防控网。
全民参与筑牢安全线
《通知》要求,各沿山区县每年要及时发布公告,明确禁止登山的具体范围和时段,明确非法登山相关处罚措施。同时加强对网格员登山安全知识、禁止登山有关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培训,构建“网格员巡查+群众举报”的群防体系。各旅游景区、旅行社要加强对游客的宣传和劝阻,体育部门要联合登山专家和法律学者制作科普短视频和警示教育片加强科普宣传;秦岭保护、公安等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地市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协助处置的跨区域联防机制,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拒绝非法登山的良好氛围。
专业救援提升处置效能
《通知》明确,要建立航空快速救援力量,不断提升山地救援能力,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空中救援力量、社会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组织调度直升机、无人机和有关专家及时参与搜救工作;各区县依托社会救援力量组建山地救援队伍,组织秦岭山区居民建立向导队伍。要定期开展山地救援训练,不断强化救援队伍协同配合能力。遇突发险情时,由属地政府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确保“黄金救援期”快速响应。
违法必究形成震慑效应
针对非法登山行为,《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发挥惩戒效应,依法开展事后惩处。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进行严肃查处,公安部门要对损毁公物、妨碍公务者依法打击,文旅部门要对旅游景区管理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以及违规旅行社按照相关法规条例进行处罚,体育部门要对非法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体育比赛活动的社会体育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依法查处的非法登山案件,相关违法记录将抄送违法者所在单位、社区并公开曝光。公职人员参与非法登山的,将违法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此外,公安、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为社会救援队伍或其他组织和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支出、双方协定向接受救助者追偿合理救助费用提供支持。
长效机制守护绿水青山
《通知》要求,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有关部门和属地镇街任务清单和切实可行的防范管控工作方案,加大人防、技防、物防投入,确保“事前防范、事中救援、事后惩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在汛期、防火期实施“封山控峪”,加强宣传引导和警示教育,注重协调联动和区域协作,强化网格管理和群防群治,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责任明晰、上下联动的防范管控工作新格局。
西安市以“科技+法治+共治”的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强非法登山防范管控工作,为登山爱好者系上“安全绳”,为千年秦岭筑起“防护堤”,积极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秦岭生态环境,实现生态保护与群众健身需求的和谐共生。
相关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款: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事先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03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秦岭范围内的人员,应当爱护秦岭生态环境,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封闭区域;
(二)违反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三)破坏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05
第六十七条 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