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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三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索引号 2010110602521 发文字号 陕安委办发〔2010〕31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委办发〔2010〕31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三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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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三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0〕2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为切实做好四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前三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今年以来,各市区、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要求,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主要抓手,加强横向联系,实行分工负责,强化重点行业和时段督促检查,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使一批隐患得到了有效治理。据统计,今年1至9月份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共排查治理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工矿企业17126 家,排查一般隐患 44048条,已整改43260条,整改率达98.2 %;其中,排查重大隐患131条,已整改销号116条,整改率达 88.5 %,对未整改的15 条重大隐患,已落实了经费6350.4万元。排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学校等重点行业(领域)单位安全生产隐患企业 89079 家,排查一般隐患68649条,已整改 66306条,整改率达 96.6%;其中,排查重大隐患 860条,已整改 826条,整改率达96.1%,对未整改的47条重大隐患也已落实资金30271.6万元。全省开展执法行动20623起,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建设、生产、经营行为8544起,关闭取缔后又擅自建设、生产、经营343起,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照上岗的1709起,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56起,其他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9696起。

渭南市、宝鸡市、铜川市、榆林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和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以及西安铁路局等重大隐患治理达到了95%以上;安康市、汉中市和省交通运输厅以及陕煤化集团、西北电监局等单位重大隐患治理达到了90%以上。民航西北监管局(三季度未报情况)、省公安厅(道路交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省质监局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切实抓好后两个月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市区、各部门要以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积极主动的工作、严格有效的措施,确保重大隐患整改治理到位。

(一)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市区、各部门要把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作为预防事故的关键环节,始终抓住不放,制定工作措施,集中时间和人力,深入细致地开展治理。企业要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建立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针对违规违章生产容易造成隐患,并引发事故,要采取过硬的措施和制度,进一步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岗位,切实纠正和克服违规违章生产行为,减少事故隐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落实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和分级挂牌督办制度。特别是对已查出的重大隐患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快治理进度。对暂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和监控措施,对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严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严格治理。要把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水上交通、农业机械和电力、民航、铁路等行业(领域)作为重点,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已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区分责任、规定时限、明确资金,加快治理进度。要针对事故隐患的反复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积极寻找规律,着力在治本上下功夫,不断增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要主动开展“回头看”,对已整改的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要利用到基层、企业和一线检查督查等时机,进一步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做到查漏补缺,提高治理效果和质量。

(三)联合执法,严打非法。各市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非法违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予以取缔关闭,绝不手软。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防因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因监管不力、执法不严、责任不落实,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长期存在并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认真负责,准确报送。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信息统计情况和报送工作,按照《关于继续做好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情况和报送工作的通知》(陕安委办发〔2010〕7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制度,做到专人负责,认真做好隐患排检查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对重大隐患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列出重大隐患的单位、地点、性质以及整改治理情况,确保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和报送工作准确性、及时性、连续性和真实性,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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