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2021060734147 | 发文字号 | 陕应急〔2021〕224号 | ||
发布机构 | 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 | 发文时间 | 2021-06-0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规划财务 | 关键词 | 安全评价机构,整治方案,通知 |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安全评价机构:
现将《陕西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张学军 李任选 电话:029-61166215 61166167
邮 箱:971651846@QQ.com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6月2日
陕西省安全评价机构
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扎实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全面净化全省安全评价市场,筑牢安全底线,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为全省实现高质量发展、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更加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切断安全评价机构与企业之间的非法利益关联,坚决遏制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行为,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不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全面规范执业行为,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重点组织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做到“两个全覆盖”。
1.安全评价机构全覆盖。对在我省执业的省内、省外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不含外省机构)、执业行为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问题进行全覆盖检查。
2.法定评价项目全覆盖。即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煤矿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二)重点内容。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1.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12)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3)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情况。
(14)是否在外省开展业务时按规定进行从业告知。
2.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单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省、市、县(区)监管部门是否将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7)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四、时间安排及整治方式
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广泛宣传、动员部署(6月10日以前)。制定印发《陕西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广泛宣传,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动员部署,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6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1名联络员。
(二)对标对表、自查自改(6月)。一是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中的14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和报告,重点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填报安全评价机构自查整改责任清单(附件3)和法定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6),于6月25日前报送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整治重点中的4项内容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建立“问题、责任、整改”3个清单,填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整改责任清单(附件4),于6月底完成备查。三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对照整治重点中的7项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1号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7号)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坚决纠正违规审批资质、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填报省、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查整改责任清单(附件5)。[省厅有关处室、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6月25日前将自查自改报告、自查整改责任清单报送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梳理自2019年5月1日起许可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理清评价报告底数,形成目录清单。[省厅煤矿灾害防治指导处会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梳理煤矿行业安全评价报告,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梳理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梳理危险化学品、化工(含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危化行业安全评价报告于6月20日完成]五是制定检查计划。省厅煤矿灾害防治指导处、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确定检查专家人员名单、制定检查计划;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行确定检查专家人员名单、制定检查计划。[省厅各有关处室、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6月30日底前将检查计划报送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协调推进、集中检查(7月至9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2021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等工作部署,从2021年7月1日起,组织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集中检查和执法工作。一是省厅规划财务处会同煤矿灾害防治指导处、政策法规处、各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在省内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复核,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和问题清单,于8月底前完成,每旬最后1个工作日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填报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8)。二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行业分级监管原则,对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检查。省厅各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其许可项目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检查,对各市、县(区)部分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抽查;各市、县(区)负责对本辖区内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含外省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全覆盖检查。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三是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四是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形成专题报告和问题清单。[省厅各有关处室、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旬末提前2个工作日报送工作开展情况、虚假安全评报告汇总表(附件7)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8)于9月25日前将专题分析报告、外省在我省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机构汇总表(附件9)报送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随机暗访、督导互查(10月)。省厅组织对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的重点:一是听取市、县(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汇报,查看方案、资料和专题分析报告,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市、县(区)实行重点跟进督办。二是随机抽查部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市、县(区)集中检查阶段的工作实效。三是对市、县(区)监管部门在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进行抽查、梳理。(10月底前完成)
(五)验收评估、落实整改(11月)。省厅组织对各市、县(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综合评估专项整治成效。(11月底前完成)
(六)深入分析、总结提升(12月)。省厅组织对全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总结。一是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形成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按规定报应急管理部。二是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三是辩证分析专项整治工作,系统梳理、优化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措施,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12月5日前,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完成分析评估,形成专题报告报省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胡保存 厅长
副组长:郑永刚 副厅长
李建文 副厅长
成 员:厅规划财务处、煤矿灾害防治指导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和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主要负责人。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厅规划财务处和煤矿灾害防治指导处。
主 任:雷奋喜 规划财务处处长
副主任:张 华 煤矿灾害防治指导处副处长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亲自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责任追究。各市、县(区)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一是检查发现省内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上报省厅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并严肃追究报告编写和评审人员、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检查发现外省注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依法立案查处,纳入“黑名单”管理,严禁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安全评价项目,并将查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至该机构注册地省级应急管理厅(局)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形成工作闭环。二是检查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撤销相关许可。三是省厅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市、县(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地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对工作、执法等相关人员“不作为”“慢作为”“弄虚作假”等行为严肃追责。
(三)强化舆论监督。一是加强信息报送。省厅将通过工作简报、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对整治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举措,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等进行动态报道。二是实行动态调度。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工作内容及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各种统计表、典型案例、专题报告。三是强化社会监督。专项整治期间,省应急管理厅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电话:12350 邮箱:sxapzxzz2021@163.com),接受社会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
附件: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docx
5.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查整改责任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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