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煤矿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
各产煤市安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铜川市照金煤矿“6·30”较大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煤矿事故反弹,现就深化煤矿安全排查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国家矿山安监局“二十条”及我省“五十条”具体措施,聚焦今年以来煤矿事故、安全大检查和重大灾害治理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责任,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坚决防范遏制煤矿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共性内容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2.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国家矿山安监局“二十条”和我省“五十条”具体措施情况;
3.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任务推进及完成情况;
4.落实上级部署安排重点工作情况和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指出问题整改情况;
5.按规定开展风险分析研判、精准落实管控措施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7.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力量和驻矿安监员配备情况;
8.联系指导、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责任落实情况:
9.爆破、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审批、贯彻落实情况;
10.科学决策、精准执法,贯彻落实煤矿事故“一停了之”专项治理推进情况。
(二)煤矿上级公司方面
1.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办矿、管矿,落实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2.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3.是否及时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制定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是否制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方案,是否对存在的“长期性”问题和“老大难”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整改落实到位;
5.是否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驻矿蹲点监督指导,是否对所属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
(三)正常生产煤矿方面
1.是否严格落实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区队长现场跟班制度;
3.是否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
3.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可靠、瓦斯抽采是否达标;
4.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
5.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四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是否平衡,抽掘采是否严重失调;
6.是否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核查和灾害风险等级鉴定;灾害防治有无专业设计,设计方案是否落实到位;
7.煤巷、半煤岩巷支护是否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并落实相关措施(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淋雨、过断层、老空区和应力集中区等情况时是否有加强支护措施),构筑风桥和沿空留巷施工时是否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是否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掘进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行为;
8.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9.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
10.是否严格落实防治水和雨季“三防”措施,是否查清摸实井田范围内的矿井水和地表水,是否按规定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配强专业探放水队伍和配全专用探放水设备,是否科学实施可采区、缓采区和禁采区“三区”管理,是否开展汛期应急演练。
(四)煤矿建设项目方面
1.建设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单位是否对建设项目安全工作实施统一有效管理。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是否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
2.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超区域范围建设、未经验收组织生产、违法承包分包转包等问题;
3.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4.是否存在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组织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改等问题,对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岗位职责。
(五)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方面
1.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煤矿是否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明确整改内容、作业地点、下井人数并在井口公示;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甚至存在隐蔽工作面冒险组织生产等情况;
4.是否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
5.是否采取限制供电、限供火工品措施并落实到位;
(六)托管煤矿方面
1.承托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无资质或挂靠资质托管煤矿问题;
2.是否明确并落实承托方、委托方安全生产责任,承托方及其上级公司是否按照自办煤矿对托管煤矿安全进行管理;
3.是否存在非整体托管、违规转包分包等问题。
(七)长期停产停工煤矿方面
1.是否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电子封条”等措施;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
4.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八)其他方面
是否存在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等问题;关闭矿井监管巡查责任是否落实。
各市、县和煤矿企业可根据各地各单位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确定其他内容。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至7月31日)
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级公司和各类煤矿要结合煤矿安全大检查(陕应急〔2022〕161号)工作安排,对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认真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对查出的一般问题隐患要立即整改,对排查出的“系统性”问题要进行认真研判,纳入三年行动治本攻坚“两个清单”,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
(二)专家排查阶段(即日起至9月30日)
1.煤矿上级公司要对所属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陕煤化集团要重点对彬长、黄陵和韩城矿区灾害严重煤矿进行检查。
2.各产煤县安委会要组织由本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县级自然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若干排查组,对县级日常监管的煤矿企业、关闭退出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对煤矿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
3.各产煤市安委会要组织对辖区各产煤县(区、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各产煤市安委会要组织由本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市级自然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和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驻地执法处室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若干排查组,对市级日常监管的煤矿企业和辖区内今年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进行全覆盖排查,对其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县级监管的煤矿按照总数20%进行抽查,主要抽查灾害重、风险大、管理差的煤矿(其中,铜川、宝鸡、汉中市要对辖区内煤矿全覆盖检查,渭南市要对辖区内高瓦斯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咸阳市要对辖区内4处强冲击地压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
(三)督导检查阶段(即日起至9月30日)
省安委办将加强对各市、县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督导检查力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每月对各市排查整治情况进行视频调度点评,压茬督导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对排查整治不认真、走过场的将责成“推倒重来”,并全省通报、曝光。
(四)问题整改“回头看”(10月1日至党的二十大结束)
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除。各市、县要对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实行派驻检查,煤矿上级公司要对所属煤矿驻矿盯守,省安委办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采取暗查抽查、集中督查等方式对各市、县和煤矿企业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推动煤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省应急管理厅督查抽查延安市、渭南市、汉中市,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督查抽查榆林市、铜川市、宝鸡市,省自然资源厅督查抽查安康市,省能源局督查抽查咸阳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把本次行动作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整治消除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和为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市、县牵头部门要精心谋划组织,完善细化排查内容,选取专家充实执法检查专业力量,严格落实整治措施,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落细。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谁组织、谁带队、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夯实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坚决杜绝走形式和“花式”检查。每个煤矿要有一个专家排查组,排查组由市县煤矿安全监管、自然资源、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驻地执法处室人员及聘请的专家组成,组长由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或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驻地执法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并对本组检查执法工作负责。长期停产停工煤矿排查组主要由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组成。每个煤矿排查结束后,排查组要形成专门的排查报告,指出存在问题,分析问题成因,提出对策建议,并由参加排查人员、专家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煤矿上级公司也要成立若干排查组对所属煤矿全面检查并形成排查报告报日常监管部门。省安委办将对工作组织不力、检查执法不严格的市县和企业行进行约谈、通报;对工作不认真、失职渎职,甚至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统筹协调推进。要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面临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在优先对灾害重、风险大、管理差的煤矿开展专家排查的同时,统筹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打非治违和打击盗采煤炭资源专项整治、“六项标准规定”及防灭火细则对标落实专项检查和上级部门指出本地区煤矿安全存在主要问题整改等各项工作,将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纳入三年行动治本攻坚“两个清单”,对重大灾害要督促煤矿企业制定治理方案,确保资金投入到位、治理措施到位。
(四)严格依法处置。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隐患按照属地原则挂牌督办并报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盗采煤炭资源、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制止,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以采代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该处罚的处罚、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确保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中省煤炭企业集团要定期调度本地本单位排查整治工作进度,明确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本地本单位排查整治联系人,科长(部长、经理)为联络员,落实排查整治信息报送工作。从8月开始,每月5日前要向省安委办报送本月工作统计数据(附件1、3)和至少一个典型案例(附件2)。7月20日前,各市和煤矿上级公司要报送本地区本单位煤矿排查分组安排情况(附件4)。
联 系 人:景 涛 张 鹏
联系电话:029-61166163 61166154
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统计表
2.执法案例模板
3.重大隐患清单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