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
近年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安排部署,我省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关闭取缔了一大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整体安全水平显著提升。但从近期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督导检查情况来看,仍有少数地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特别是2017年“1·24”湖南岳阳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各级三令五申要求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审批和监管,但仍没有引起个别单位的高度重视。一些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店(点)长期违法违规经营,非法运输、储存、销售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大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长期存在。春节将至,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即将来临,为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精神,经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零售许可换证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认真对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暂行一年),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换证工作,切实把住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要根据安全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店(点)储药量,并在零售许可证书上注明。要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大力倡导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积极推广专用安全储存仓、专用可拆装板房以及视频监控预警技术,不断提高零售店(点)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一律不予许可。
二、加强零售安全管理
各地区要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检查,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查处零售店(点)销售礼花弹等A级、B级产品和摩擦类、烟雾类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违规安装隔板的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地雷”、“拉炮”、“摔炮”、“砸炮”、“鱼雷”、“鱼炮”和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违法产品。在查处零售店(点)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产品时,一定要追根溯源、深挖细查、一追到底。凡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安监、公安等办案部门要逐级上报省烟花爆竹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烟花爆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违法违规烟花爆竹企业有关违法事实和证据进行确认。凡证据确凿,在依法处罚的同时,由省烟花爆竹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其列入“黑名单”。省烟花爆竹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派员深入安监、公安等基层部门具体指导工作,把落实 “黑名单”制度作为一项预防事故案件的重大举措,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切实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除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予以罚款外,对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如果经营者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经营烟花爆竹,经营达到一定数额,则应该根据“非法经营罪”严格法律追究。特别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第8项之规定,对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情形,要严格按照“非法经营罪”认定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增强震慑力。
四、强化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机关的督导检查,切实推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对违规颁发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许可证,或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力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问责。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安全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 陕西省公安厅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