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735N/2015-00302 发文字号 陕安委办〔2015〕34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15-04-10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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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5-04-10 10: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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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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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2014年,全省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精神,把液氨使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广泛开展自查和执法检查,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全省涉氨企业安全基础仍然十分薄弱,安全隐患仍然大量存在。一是冷库设计不规范,违规设计违章建设,冷库外部距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等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二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部分企业在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规划布局、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消防验收等方面手续缺失,整改进度缓慢。三是制冷系统设备设施落后残旧、年久失修、锈蚀严重,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到位;四是电气配备、用电管理不规范,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措施等不落实;五是消防设施不完善,安全通道设置不规范,缺少必要的应急防护装备;六是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低,安全知识缺乏,没有完全做到持证上岗;七是对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监管存在职责不清、监管缺位现象,没有形成监管合力。一些地方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态度不坚决,安全执法失之余宽,失之于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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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为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液氨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2015年工作要点》和全省安全生产扩大会议精神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整治,现将《2015年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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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联 系 人:闫  波   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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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联系电话:  029-87293144   8729282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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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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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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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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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2015年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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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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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一、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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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全省涉氨制冷企业全面开展大检查、大培训、大治理,实现事故隐患排查全覆盖、安全培训全覆盖、督查治理全覆盖,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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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二、整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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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在去年涉氨涉冷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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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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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1、相关证照不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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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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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3、与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区距离不满足《冷库设计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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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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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5、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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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按职责分工经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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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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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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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3、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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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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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定期校验并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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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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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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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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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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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2、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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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3、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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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4、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维护的人员,应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压力管道巡检维护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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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5、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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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6、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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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7、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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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8、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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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9、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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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10、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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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三、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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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采取企业自查,市(区)督查,省级抽查的方式进行,从即日起至12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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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一)宣传发动、组织培训(5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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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1、各市(区)安委办要在前一阶段对涉氨制冷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和建立基础台账的基础上,再次仔细进行调查核实,做到数据准确,资料健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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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2、各市(区)安委办要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深入企业,做好开展专项整治的广泛宣传。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最迟于 5月2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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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3、各市(区)安委办(涉氨制冷企业多的地区可以县级为单位)要联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举办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班,重点培训学习《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特种设备、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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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二)企业自查自改(6月至9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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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各涉氨制冷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在经过统一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照《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见附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逐一进行登记,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限,切实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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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三)市级督查验收(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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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各市(区)安委办牵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区县有关部门并抽调相关专家,深入涉氨制冷企业对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企业,方可继续生产经营;验收不合格的,要挂牌督办、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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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四)省级督查抽查(11月—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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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省安委办将联合省级安监、质监、消防、工商等相关部门,并抽调专家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区)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抽查,并适时在省级媒体对抽查情况予以通报。同时,对整治隐患不力、麻木不仁、不闻不问、消极怠工的企业,严格执行我省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知工商、税务、银行等机构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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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四、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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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及贯彻落实情况,安全评价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除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职业危害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事故应急预案、措施、演练情况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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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质监部门负责对涉氨制冷企业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验检测情况,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特种设备每月定期自行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情况,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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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涉氨制冷企业的建筑物的审核和验收情况,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备案情况,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用火、用电、用气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设置情况,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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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四)农业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蔬菜冷库、水产品冷库及禽畜类定点屠宰企业液氨使用情况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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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使用液氨制冷的工业企业的安全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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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六)商务部门负责禽畜类肉储备企业及批发市场蔬菜冷库等的安全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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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涉氨制冷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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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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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安委办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周密安排,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治理工作。要认真吸取近年来发生的涉氨制冷企业重特大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增强做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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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复杂,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把专项整治工作与“打非治违”有机结合,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回访检查等多种方式,彻查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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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严格措施,彻查安全隐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对前一阶段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如期完成整改的必须严格限定期限整改到位;已经完成整改的要组织专家进行整改效果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要求。企业要逐层级、逐环节、逐岗位进行自查,做到行动有方案、检查有记录、隐患有登记、整改有措施、落实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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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各设区市及韩城市专项整治情况总结请于11月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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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附件: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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