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99号转发你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我省禁止生产和经营(批发)礼花弹。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2010年8月31日以后,全省不再受理礼花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许可申请。
二、2010年9月30日之前,现有礼花弹生产线全部停止生产,并进行礼花弹生产线改造。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现有库存的礼花弹产品要进行登记造册,并到当地安监和公安部门备案。过期未进行登记备案的礼花弹产品,按照非法生产、经营产品对待,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收缴销毁。
三、2010年11月30日之前,原礼花弹生产企业要完成礼花弹生产线的改造。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变更手续,取消生产、经营(批发)礼花弹产品的许可项目。对过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2011年6月30日之前,对库存中已经登记备案的礼花弹产品要全部销售完毕,逾期仍未妥善处理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集中销毁。2011年6月30日以后,省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禁止储存、销售各种规格的礼花弹产品。
五、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整顿规范A级烟花爆竹产品生产、储存、销售渠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128号)要求,在2010年11月30日之前,原A级烟花爆竹(除礼花弹外)产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等有关规定,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使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系统,对A级烟花爆竹(除礼花弹外)产品生产、储存、销售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跟踪掌握其流向。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批发)企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