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735N/2011-00090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1〕7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11-01-27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 关键词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1-01-27 14: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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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改、扩建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2号令)的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能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原地址改、扩建项目经市级安监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报省安监局备案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进行生产;许可证期满仍未完成改造的企业可继续进行改造,但不能超过3个月,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改、扩建项目如增加新的生产品种,必须重新申报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

二、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7〕80号)、《关于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有关条款的说明》(陕安监管函〔2008〕208号)以及2010年10月27日全省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工作会议的要求,由市级安全监管局对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以下简称《设计规范》),重新组织标准化考核组进行复核,达到相应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不做安全现状评价,按照行政许可有关程序予以直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理程序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0〕169号)等有关规定,请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及时督促本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11年12月31日前有效期满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提前3个月做好延期换证的各项工作,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提前45个工作日将企业换证资料报省局许可办。如果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及时上报申请换证资料的,自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下个月起,省局将发布公告予以注销。被省局公告注销的企业如需重新申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依照相关规定,接受安监部门行政处罚后,按照新建企业标准办理申证相关手续。

请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此通知精神转发至相关企业。

附件:2011年度许可证到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名单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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