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委托实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对象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二、委托事项
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对以下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颁发管理,并委托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不含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一)市属及以下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及建筑装饰石材露天矿山;
(二)市属及以下非煤矿矿山企业的三等(含三等)以下的尾矿库;
(三)市属及以下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服务单位;
(四)从事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开采的企业。
三、委托办法
(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签订《行政许可委托书》。《行政许可委托书》经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后生效。
(二)委托许可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许可委托书明确以下内容:
1、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
2、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
3、行政许可委托的具体事项;
4、行政许可委托的时限;
5、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申报材料受理及审查颁证
(一)企业申请材料受理
属委托事项的企业申报材料,由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受理,并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具体规定须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企业申请材料审查
属委托事项的企业申报材料,由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查、颁发、延期、变更。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83号)的有关要求,对申报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审查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受委托行政机关负责人等均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上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按照有关规定市级安全监管局须进行现场审查的,现场审查后应签署明确的现场审查意见。
五、监督管理
(一)省安全监管局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并对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有权责令受委托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省安全监管局可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
(二)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监管局实施。市、县安全监管局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应予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向省安全监管局书面报告,省安全监管局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三)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对委托事项以省安全监管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报省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办公室编号、制证并公告。
(四)省安全监管局对委托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终止委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由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3、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4、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中止或终止委托的,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协商一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六)委托期满,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关系自动终止,需延续的,双方应续签《行政许可委托书》。
六、有关要求
(一)依法依规严格行政许可。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确保发证质量。
(二)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建立行政许可颁发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审查人员的行为,明确审查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超越权限、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计划。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对本地区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与延期、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标准化达标晋级等情况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总结应于每年度元月上旬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四)加强对取证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放松安全管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要责令立即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省安全监管局吊销或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书(样式)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