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安全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切实抓好工作要点的落实,经研究,2012年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举办有关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现就培训班计划安排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
(一)市(局)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干部抽调培训计划执行。举办2期(总第十六、十七期),每期学制10天,时间为5月、9月,地点分别在北京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培训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和省级安全监管局厅局级领导。宝鸡市1人(副市长)参加9月份第十七期;省安全监管局领导参加5月份第十六期。配合省委组织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安排(省委组织部安排,省、市安全监管局联络组织报送)。
(二)市、县安全监管局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5天,时间6月,地点西安。培训对象为各市、县级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处指导、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承办)。 二、安监系统安全监管人员执法培训班
(一)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拟选调省安全监管局未参加过执法资格培训的5—10人参加国家安监总局举办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具体参加培训时间、地点等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通知执行(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处协调落实)。
(二)市、县安监系统人员依法行政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3天,时间7月,地点商洛。培训对象为市、县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业务指导、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组织承办)。
(三)市、县安监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5天,时间6月,地点西安。培训对象为各市、县安全监管局未参加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培训的人员(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处业务指导、西安科技大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办)。
(四) 市、县安监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换证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5天,时间8月,地点西安。培训对象为各市、县安全监管局2009年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今年到期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处业务指导、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承办)。
三、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
(一)省安全监管局机关干部参加2012年视频专题讲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举办,每讲90分钟。重点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法实务、安全生产管理新知识、新技术、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管理与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知识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领域)专业知识(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收看)。
(二)全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班。举办3期,每期学制2天,时间3月,地点西安。培训对象为烟花爆竹企业管理人员、评价设计单位专家,市、县安全监管人员(省安全监管局综合规划处业务指导、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承办)。
(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特种作业工种)和安全监管考核人员专题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3天,时间4月,地点西安。培训对象为部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和特种作业受委托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考核人员(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处业务指导、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承办)。
(四)全省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3天,时间5月,地点待定。培训对象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处业务指导、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承办)。
(五)中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3天,时间7月,地点西安。培训对象为有关中央驻陕、省属企业应急管理有关人员(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业务指导、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承办)
(六)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资格专题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5天,时间7月,地点西安。培训对象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处业务指导、西安科技大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办)。
(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执法统计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2天,时间9月、地点临潼。培训对象为市、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统计业务主管领导、统计员(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业务指导、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承办)。
(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进行培训。培训对象为2010--2011年已初始注册的人员。举办4期,每期学制6天,时间4-5月、9月,地点待定(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处业务指导,西安科技大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分别承办)。
(九)根据工作需要,年内拟派8--15名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参加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的有关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机械、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调度统计等有关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时间地点及班期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安排执行(省、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安排)。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由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后方可任职。由具有二级(含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省、市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并在省、市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备案。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等高危行业及中铁一局、中铁二十局、长庆石油局、航天四院、水电三局、西铁局、延长石油集团等重点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经省、市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资格审定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其他从业人员和企业班组长、农民工培训主体责任,抓好职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一)企业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鼓励聘请具有安全培训资格的机构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按照有关行业制定的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内容进行。保证全体从业人员特别是班组长通过培训应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新上岗从业人员及农民工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三)以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为基础,着力抓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农民工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颁发《安全资格证》;符合特种作业人员相应工种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对已参加过培训的农民工按规定进行复训;未参加过培训的农民工和新招农民工必须按规定严格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七、相关要求
(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和《2012年干部人事和培训与人才重点工作安排》执行,举办的各类培训班需要调训的省、市安全监管人员,省、市安全监管局要做好衔接配合工作,确保参训人员落实到位。
(二)省安全监管局计划安排的各类培训班,请有关处(室)和承办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培训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有关培训大纲,结合实际制定培训方案,认真组织教学,落实好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市、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通过严格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全面推进全员安全培训工作。
(四)除上述培训班次外,原则上省安全监管局各处(室)不再另行组织安全培训班。确因工作需要举办以会代训等形式的培训班,应提前报省局分管领导批准、经人事处备案方可举办。
(五)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培训计划,严格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的培训。
附件:2012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一览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