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735N/2012-00151 发文字号 陕安监发〔2012〕58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12-05-11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 关键词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12-05-11 15:08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培训机构: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2〕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从2012年3月1日起,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年度评估、复审等工作按照《办法》执行。新申请二级、三级培训机构的单位须按照《办法》规定申请。三、已取得资质证书未到有效期的各级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和规定的条件,补充注册资金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相应数量、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专职教师,完善教学条件和实际操作条件。在复审、年度评估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达不到《办法》规定条件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规取消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四、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由所在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核。中央在陕、省属企业和大中专院校等单位的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可直接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核。申报统一实行网上申报。

五、新《办法》是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部门规章。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把握好安全培训政策,依法开展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员工培训,督促安全培训机构加强培训管理和教材、师资、基地“三项建设”。

七、在学习贯彻《办法》过程中,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应紧密结合实际,做好安全培训工作意见建议的反馈,加强与省安监局联系,共同促进我省新形势新要求下安全培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