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各设区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切实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学习宣传
本次修订紧密结合新时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和执行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各单位要精准把握《办法》修订新变化、新要求,精心组织好《办法》学习宣贯,通过培训班、学习会、研讨会等形式,确保执法人员全面掌握、准确理解、正确运用《办法》的各项规定,同时,要积极向辖区企业宣讲《办法》的核心要义,通过解读条款内容,增强企业守法意识,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筑牢安全生产法治防线。
二、严格抓好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严格抓好《办法》贯彻执行,要将《办法》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在实践中,严格依据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执法活动,严格落实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执行等全过程、各环节。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决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严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风险。
三、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
结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公布实施,做好以下工作。
(一)关于安全生产执法手册的使用。近期,应急管理部修订印发了《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5年版)》,本次《手册》修订紧密结合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对原有执法流程、标准要求进行了优化完善,同时对执法文书作出全面统一规定,请各单位结合《办法》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关于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的备案。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各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同时,一并报送上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请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限报备执法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备案。严格落实《办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请各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8号令)
2.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5年版)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