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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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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其他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