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雨季 “三防”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2021040728692 | 发文字号 | 陕安委办〔2021〕49号 | ||
发布机构 |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 | 发文时间 | 2021-04-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雨季 “三防”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 关键词 | 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通知 |
各产煤市安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陕西煤监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华能陕西矿业分公司:
为认真落实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省外多起煤矿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省安委办决定在全省煤矿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雨季防洪、防排水和防雷电(以下简称“三防”)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1年9月底。
二、整治和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煤矿和煤矿上级公司及安康市石煤矿。
三、整治和检查重点内容
(一)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方面。是否存在采掘布置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是否在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以外进行开采或开采(破坏)保安煤柱;煤矿全年原煤产量是否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煤矿或其上级公司是否下达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且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是否超过2个或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违规组织生产;是否制定且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是否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二)违法分包转包方面。煤矿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等。实行整体托管的煤矿,委托方与承托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托方是否再次将煤矿或井下采掘作业等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违规托管方面。采取托管的矿井是否采取整体托管方式;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矿井,承托方是否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委托方与承托方在承包合同中是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委托方与承托方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承托方是否按规定将委托方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委托方是否对承托方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委托方与承托方是否存在安全责任不清、推诿扯皮,安全管理“两张皮”现象。
(四)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方面。煤矿企业是否以各种方式干扰鉴定评价工作,要求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提供指向性假报告、假记录,打擦边球等行为;是否向检测检验机构提供假资料、避重就轻、不积极配合导致鉴定评价结果不真实等现象。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出具假报告、假记录、假数据等现象;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现场业务,日常业务报告、记录是否规范;实验室场所及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授权人等变化,是否及时履行变更申请审批手续;是否按照既定管理体系文件正常运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否存在乱收费、培训只上机不授课、考勤不严等现象;是否存在培训场地设施陈旧、实操设备落后等问题。
(五)雨季“三防”方面。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和防雷电)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和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是否查清查明隐蔽致灾因素;是否掌握井田、周边水文地质条件;是否配备足够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探放水作业人员;是否进行双回路供电实验和防雷电实验;是否对矿内外的防洪渠道、排水沟渠、井口周围护坡、职工宿舍、食堂、工业广场、采空区上方、地面裂缝及井口接地、防雷电设施等进行全面排查;是否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联合排水实验;是否赋予跟班矿领导、调度员、班组长、安监员、瓦检员在发现重大险情时立即撤人的权力;是否贯彻落实《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
三、整治和检查工作方式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雨季“三防”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至6月30日)
1.上半年已开展大排查自查自改煤矿,由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牵头组织,对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雨季“三防”专项检查》自查表(附件1)迅速开展自查自改,逐项描述现状、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将本次查出的问题隐患一律纳入“两个清单”集中攻坚,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2.上半年未开展大排查自查自改煤矿,将“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违法分包转包、违规托管、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及雨季‘三防’”五方面内容一并纳入自查自改范围,逐项描述现状、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形成自查自改报告。
3.煤矿上级公司对照本通知要求,对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对煤矿自查自改落实情况和相关报告认真审核把关。
(二)监管监察排查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
1.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全面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重点对国有大型煤矿周边的中小型煤矿、保有储量即将枯竭的煤矿、重要交通沿线或保护区周边煤矿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全省煤矿数量的10%),对超层越界违法案件立案、整改和销号进行检查。
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将超层越界开采作为“打非治违”的重要内容,对超层越界煤矿在依法依规处罚的同时,要移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3.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雨季“三防”专项检查》排查表(附件2),在对市级直接监管煤矿开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违法分包转包、违规托管、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雨季“三防”全覆盖执法检查的同时,对辖区各产煤县直接监管的灾害重、风险高、单班入井人员多、安全保障程度低等不放心煤矿进行抽查。其中宝鸡、汉中市对辖区煤矿全覆盖执法检查,延安、铜川、咸阳、渭南市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市煤矿总数的40%,榆林市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市煤矿总数的10%,安康市对辖区各产煤县至少每县抽查3处石煤矿。
4.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雨季“三防”专项检查》排查表(附件2),对直接监管煤矿进行全覆盖排查。
(三)督导检查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省安委办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和陕西煤监局等部门参加,成立省级综合督导组,9月30日前,对各产煤市县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雨季“三防”专项检查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整治和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诸多风险,把本次专项整治和检查作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持续稳定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重要手段,在深入开展煤矿安全大排查第二阶段各项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细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和检查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二)落实责任。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一律纳入“两个清单”动态更新,按照“五落实”要求全面组织整改,严防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协调组织专项整治和检查相关工作,制定针对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谁带队、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全面深入细致查找问题,真查问题、查实问题。
(三)严格执法。要综合分析煤矿生产接续计划、主要生产安全系统、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现状和风险,找准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对存在五假五超却蓄意隐瞒的煤矿企业,既要追究煤矿企业责任,还要追究其上级公司责任,综合运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实施行刑衔接,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一停二整三关”和“三个一律”工作落实。
(四)加强统筹。要将专项整治和检查与大排查、集中执法、灾害风险普查核查等工作有机结合,充分结合煤矿安全大排查“四个百分之百”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雨季“三防”专项检查工作落实,确保真整改、真落实、真销号。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及时梳理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雨季“三防”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自6月开始,每月5日前向上级对口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摸清辖区煤矿托管底数,梳理煤矿托管数量、承托关系等关键信息,将《煤矿托管信息统计表》(附件3)6月5日前一并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和陕西煤监局,9月底前将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雨季“三防”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省安委办。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029-61166154
联系邮箱:251514661@qq.com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雨季“三防”专项检查》自查表.docx
2.《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雨季“三防”专项检查》排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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