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项目编码 | 027005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审批对象 | 企业 | |||||
项目层级 | 省级 | |||||
项目范围 | 全省 | |||||
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
办理条件 | 经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跨市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 |||||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无 |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复印件1份 | 无 |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无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6份 | 无 |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6份 | 无 | |||
审批流程 | ||||||
承办处室(受理) | 工矿处 | |||||
承办处室(审查) | 工矿处 | |||||
办理地址 | 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208号省应急管理厅2楼216-2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00-18:00 (7-9月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
咨询电话(受理) | 029-61166131 | |||||
咨询电话(审查) | 029-61166131 | |||||
结果名称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 | |||||
结果样本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25个工作日 | |||||
行政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